﹛﹛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第七次全体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國務院批准,對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部分商品進口暫定稅率
﹛﹛(一)對計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紡織机械零部件﹛具有變流功能的半導体模塊等7項設備或零部件實施0-3%的進口暫定稅率;
﹛﹛(二)對煤炭﹛成品油﹛氧化鋁等26項資源類產品實施0-3%的進口暫定稅率;
﹛﹛(三)對肥料用硝酸鉀﹛重過磷酸鈣等16項化肥類產品實施1%的進口暫定稅率,尿素等3項化肥類產品的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為1%;
﹛﹛(四)對藍濕牛皮﹛藍濕馬皮等6項藍濕皮革類產品實施5-12%的進口暫定稅率﹛
﹛﹛以上四類商品共58個稅目,其中6個稅目只涉及該目中的部分商品(見附件1)﹛
﹛﹛二﹛調整部分商品出口暫定稅率
﹛﹛(一)對磷灰石﹛稀土金屬礦﹛金屬礦砂等44項礦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二)對煤炭﹛焦炭﹛原油等4項能源類產品實施5%的出口暫定稅率;
﹛﹛(三)對銅﹛鎳﹛電解鋁等11項有色金屬初級產品實施15%的出口暫定稅率;
﹛﹛(四)對鐵合金﹛生鐵﹛鋼坯等30項鋼鐵及鐵合金初級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五)對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項產品實施10%的出口暫定稅率﹛
﹛﹛以上五類商品共110個稅目(見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執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