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進出境快件的監管,海關總署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2006修訂)﹛,對運營人在海關辦理登記手續應具備的條件作出修改﹛
從事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申請辦理進出境快件代理報關業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手續﹛修訂后的﹛監管辦法﹛指出,運營人辦理登記手續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內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机构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備案机构辦理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獲准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分公司已經獲得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獲准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已經領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經營進出境快件業務﹛已經在海關辦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手續﹛不再要求中外合資﹛合作運營企業中的中方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一年以上;外方需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三年以上﹛國際快遞業務一年以上﹛內資企業也不再要求必須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一年以上﹛
此外,修訂后的﹛監管辦法﹛還指出,運營人辦理登記手續應具備的條件還應具備具有境內﹛外進出境快件運輸网絡和二個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具有本企業專用進出境快件標識﹛運單,運輸車輛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經海關核准備案﹛具備實行電子數据交換方式報關的條件﹛快件的外包裝上應標有符合海關自動化檢查要求的條形碼﹛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內企業法人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運輸合同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