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1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取消現行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相關稅收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廢止:
l﹛﹛關于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以產頂進﹛國產鋼材予以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53號);
2﹛﹛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9]34號);
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4﹛﹛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
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
5﹛﹛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鋼材﹛以產頂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外經[2002]381號);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鋼鐵企業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适用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15號);
7﹛﹛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确定﹛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02號)﹛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國內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一律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辦理免﹛抵稅﹛
三﹛對已下達的2005年度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划,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后另行下達﹛列名鋼鐵企業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將已調整的計划內﹛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銷售完畢;監管小組也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開具完畢﹛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
四﹛對列名鋼鐵企業2005年6月30日前銷售并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在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3個月內,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确認單﹛的,應追繳列名鋼鐵企業上述﹛免﹛抵﹛稅款,同時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五﹛對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鋼鐵企業已經免稅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等規定,繼續做好加工出口企業使用已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生產出口產品的稅收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