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苯橡膠反傾銷期中复審立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9月9日發布2003年第49號公告,決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對原產于俄羅斯﹛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其中,俄羅斯陶麗亞蒂卡丘克有限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為25%,俄羅斯瓦洛涅士卡丘克開放式股份公司适用﹛其他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即38%﹛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复審暫行規則﹛規定,反傾銷稅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复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証据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必要性進行复審﹛
﹛﹛2005年10月9日,俄羅斯陶麗亞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羅斯瓦洛涅士卡丘克開放式股份公司就其所适用的丁苯橡膠反傾銷措施向商務部提出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复審申請﹛公司主張自從反傾銷調查以來,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傾銷幅度已經降低,請求調整适用于該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
﹛﹛商務部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要求俄羅斯陶麗亞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羅斯瓦洛涅士卡丘克開放式股份公司補交對華出口的有關証明材料﹛公司在規定時限內補充提交了有關証明文件和具体材料﹛
﹛﹛商務部經審查認為,俄羅斯陶麗亞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羅斯瓦洛涅士卡丘克開放式股份公司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降低的初步証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复審暫行規則﹛第六條到第十條的要求﹛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适用于俄羅斯陶麗亞蒂卡丘克有限公司﹛俄羅斯瓦洛涅士卡丘克開放式股份公司所生產被調查產品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复審﹛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產品范圍
﹛﹛复審產品范圍与原反傾銷措施适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即初級形狀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充油丁苯橡膠﹛其他未列名初級形狀丁苯橡膠及羧基丁苯橡膠(初級形狀包括為便于運輸,對初級形狀進行壓縮﹛擠壓等簡單成形處理)﹛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 40021911﹛ 40021912﹛ 40021919﹛
﹛﹛二﹛复審調查期和复審范圍
﹛﹛(一)調查期: 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
﹛﹛(二)复審范圍:申請人被調查產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傾銷幅度﹛
﹛﹛三﹛复審程序
﹛﹛(一)利害關系方評論
﹛﹛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對本复審提出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証据﹛
﹛﹛(二)問卷發放
﹛﹛商務部為獲得其認為調查所需的信息,將根据需要發送調查問卷給相關利害關系方﹛對調查問卷所作的答卷應當在調查問卷發送之日后的37日內按問卷規定的要求提交﹛
﹛﹛(三)听証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听証會暫行規則﹛規定提出舉行听証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听証會﹛
﹛﹛(四)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四﹛不合作
﹛﹛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机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机關可以根据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聯系方式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聯系人:楊文雄 閆 海 梁 杰
﹛﹛﹛﹛電﹛話:86﹛10﹛65198924;65198420;65198915
﹛﹛﹛﹛傳﹛真:86﹛10﹛65198915;65198172
﹛﹛特此公告
﹛﹛﹛﹛﹛﹛﹛﹛﹛﹛﹛﹛﹛﹛﹛﹛﹛﹛﹛﹛﹛﹛商﹛務﹛部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