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公告辦法﹛﹛第一條 為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外貿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對外貿易以及与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中,違反﹛外貿法﹛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違法違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外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溝通﹛協調﹛匯總違法違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的信息,并通過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國性刊物向社會公告違法違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
商務部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稅務﹛工商﹛質檢﹛外匯管理﹛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交換和協調机制﹛
﹛﹛第五條 向社會公告的違法違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是指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處理﹛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于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的行為﹛
﹛﹛(二)違反國營貿易管理規定,非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行為﹛
﹛﹛(三)從事屬于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于限制的國際服務貿易的行為﹛
﹛﹛(四)進出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行為﹛
﹛﹛(五)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
﹛﹛(六)實施以不正當的低价銷售商品﹛串通投標﹛發布虛假廣告﹛進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証書﹛進出口許可証﹛進出口配額証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証明文件﹛
﹛﹛(八)騙取出口退稅﹛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証﹛檢驗﹛檢疫﹛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公告對外貿易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包括:
﹛﹛(一)經營者的名稱﹛組織机构代碼﹛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注冊號﹛
﹛﹛(二)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所受到的處理﹛處罰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
﹛﹛第七條 對已受到行政處罰﹛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或暫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复議或行政訴訟,但尚未作出終局性決定﹛裁定或判決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披露的﹛
﹛﹛第八條 商務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告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違法違規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行為﹛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負責公告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給對外貿易經營者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依据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責任,并對有關責任人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