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醇立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7月15日正式收到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代表國內辛醇產業遞交的申請書,請求對原產于韓國﹛沙特阿拉伯﹛日本﹛歐盟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辛醇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國內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同時,商務部就申請書中提供的涉及傾銷﹛損害及傾銷与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的証据進行了審查﹛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証据表明,申請企業的辛醇產量在2003年和2004年度分別占中國大陸總產量的77.34%和80.49%﹛綜上審查結果,該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1條﹛第13條和第17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4﹛15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的証据﹛
﹛﹛根据上述審查結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16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05年9月15日起對原產于韓國﹛沙特阿拉伯﹛日本﹛歐盟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辛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沙特阿拉伯﹛日本﹛歐盟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辛醇進行反傾銷調查,本次調查确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被調查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稱為辛醇,列在該稅則的29051600稅號項下;英文稱為Octanol(octyl alcohol);
﹛﹛化學分子式為:C8H18O
﹛﹛化學結构式為:CH3(CH2)3CH(C2H5)CH2OH
﹛﹛辛醇為無色有特殊气味的可燃性液体,与多數有机溶劑互溶﹛主要用于生產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己二酸二辛酯(DOA)﹛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鄰苯二甲酸二仲酯等增塑劑,還用于生產丙烯酸辛酯及其衍生物﹛
﹛﹛調查范圍:原產于韓國﹛沙特阿拉伯﹛日本﹛歐盟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辛醇
﹛﹛三﹛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參加應訴的涉案出口商或生產商同時應提供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向中國大陸出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网站公平貿易局子网站(网址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 欄目下載﹛
﹛﹛就產業損害調查,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登記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在建和擴建計划以及向中國大陸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和金額等說明材料﹛﹛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网﹛(网址為:http://www.cacs.gov.cn)﹛應訴登記﹛欄目下載﹛
﹛﹛四﹛不登記應訴
﹛﹛如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遞交的有關材料,并有權根据所掌握的現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有异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間內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
﹛﹛六﹛調查方式
﹛﹛調查机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听証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并進行調查﹛
﹛﹛七﹛本次調查自2005年9月15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6年9月15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07年3月15日﹛
﹛﹛八﹛商務部聯系地址:
﹛﹛﹛﹛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
﹛﹛﹛﹛電﹛話:86﹛10﹛65198747﹛65198740﹛65197354
﹛﹛﹛﹛傳﹛真:86﹛10﹛65198164﹛65198497
﹛﹛﹛﹛北京市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747
﹛﹛﹛﹛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
﹛﹛﹛﹛電﹛話:86﹛10﹛85226852﹛85226855﹛85226853
﹛﹛﹛﹛傳﹛真:86﹛10﹛85226854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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