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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05年第20號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為加快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長方式轉變,穩定紡織品出口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据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証書簽發工作﹛

﹛﹛第三條 ﹛管理商品目錄﹛的制定及調整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發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四條 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适用本辦法﹛

﹛﹛第五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關監管方式: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厂和其他貿易﹛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証,待上述貨物實際离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証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 對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實行臨時出口管理制度﹛商務部授權許可証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証﹛(以下簡稱許可証)發証工作﹛發証机构名單﹛許可証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第七條 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証,憑許可証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二)雙邊協議規定需要臨時進行數量管理的紡織產品﹛

﹛﹛第九條 臨時出口許可數量的一定比例實行有償招標,剩余部分按業績分配﹛業績分配部分以相關商品出口實績為依据,按照如下計算公式确定經營者海關出口實績項下的臨時出口許可可申請數量(以下簡稱可申請數量)﹛

﹛﹛S=T﹛[a1﹛(70%﹛Q1/M1+30%﹛Q2/M2)+a2﹛Q3/M3]

﹛﹛其中:

﹛﹛(一)S為可申請數量;

﹛﹛(二)T為确定的全國臨時出口許可總量;

﹛﹛(三)Q1為一体化后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 Q2為一体化后經營者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Q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体化前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四)M1為一体化后全國經營者對設限國家或地區出口實績,M2為一体化后全國經營者除設限國家或地區之外的對全球的出口實績,M3為統計時間所涵蓋的一体化前全國經營者對全球的出口實績;

﹛﹛(五)a1為一体化后的出口權重,a2為一体化前的出口權重,暫定a1=0.7, a2=0.3;若統計時間范圍不涵蓋一体化前的時間,則a1=1, a2=0﹛

﹛﹛(六)各類別商品的最低可申請數量為200件(公斤﹛平米﹛雙)﹛凡根据上述公式計算的可申請數量低于最低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可申請數量為零﹛

﹛﹛(七)剩余數量按業績优先的原則分完為止﹛

﹛﹛第十條 商務部根据以下原則,确定經營者相關商品出口實績:

﹛﹛(一)按照中國海關十位稅則號項下的出口統計數据﹛

﹛﹛(二)統計時間范圍為臨時出口許可實施之前的12個月﹛

﹛﹛考慮到2005年出口的特殊情況,2006年可申請數量按照第九條計算公式,以2004年6月1日﹛2005年5月31日為統計時間范圍進行計算,另加企業2005年6月11日﹛12月31日應獲得的可申請數量﹛

﹛﹛(三)一般貿易﹛加工貿易的出口實績均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00%計算﹛

﹛﹛(四)西部地區企業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50%計算,中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的出口實績按中國海關出口統計金額的130%計算﹛

﹛﹛(五)對于存在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團型企業,按照實際經營者(按海關企業代碼)進行統計,臨時出口許可計入到各經營者名下﹛

﹛﹛第十一條 商務部根据分配原則确定各經營者可申請的商品類別和數量,在﹛管理商品目錄﹛發布后30天內一次或分批次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下達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并在商務部网站上對外公布﹛

﹛﹛第十二條 獲得可申請數量的經營者應在商務部下達的可申領類別和數量范圍內向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自可申請數量下達之日起的15天內,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書面匯總上報本地區經營者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据﹛

﹛﹛在收到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報告以及電子數据后的十五天內,商務部在可申請數量范圍內統一辦理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申請批准手續,并以部函形式下達全國各經營者臨時出口許可的分配數量﹛

﹛﹛第十四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允許轉讓﹛地區內轉讓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做技術處理,跨地區轉讓報商務部備案并由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做技術處理﹛受讓經營者必須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在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經營者﹛

﹛﹛第十五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証實行﹛一批一証﹛﹛﹛一關一証﹛,在公歷年度內有效,有效期為6個月,逾期作廢﹛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証持有者,在有效期內未出口的,可以到原發証机构辦理延期手續,最長延期不超過3個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換發新証﹛

﹛﹛第十六條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臨時出口許可數量有效期內如未能全部使用的,應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60天將剩余數量上交商務部﹛經營者通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遞交﹛

﹛﹛第十七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証持有者,如在有效期內未使用量超過申請量20%且未按期上交的,商務部將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比例相應扣減其數量﹛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上交的和未申請的數量計入當年度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剩余數量﹛剩余總量由商務部按照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繼續分配,并在不遲于許可年度結束前45天下達分配結果﹛

﹛﹛第十九條 獲得臨時出口許可的經營者在申領許可証時,應當如實填寫﹛許可証申請表﹛,并加蓋單位印章﹛通過网上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相關電子表格并傳送至相應的發証机构﹛

﹛﹛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网上申請的,經營者應當同時將相關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呈送或寄送至發証机构﹛

﹛﹛第二十條 在收到內容正确且形式完備的許可有效申請后,各發証机构應當按照商務部授權的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下達的臨時出口許可批准文件和相關電子數据,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許可証﹛

﹛﹛第二十一條 實行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的商品,經營者在辦理臨時出口許可証后,應向質檢總局授權的臨時發証机构申領紡織品原產地証書﹛發証机构憑許可証簽發紡織品原產地証書,并要求兩証的數量﹛金額等相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憑加蓋紡織品許可証專用章的許可証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在有關進口國憑商務部電子數据和書面許可証及主管發証机构出具的原產地証驗放通關﹛

﹛﹛第二十三條 海關在辦理相關紡織品出口手續時,需驗核加蓋紡織品許可証專用章的許可証﹛對屬法檢出口的紡織品,海關還應憑檢驗檢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驗放手續﹛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對許可証實施電子聯网核查﹛有關電子核查机制及相關驗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証不得偽造和變造﹛凡偽造﹛變造出口許可批准文件或出口許可証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及﹛貨物出口許可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商務部可以同時取消其已獲得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數量﹛

﹛﹛第二十五條 出口樣品的,對于每批商品數量不超過50件(含50件﹛套﹛雙﹛公斤或其它商品單位,不包括打﹛打雙﹛打套﹛吨數量單位)的,可免領出口許可証;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証放行的,經營者應在本企業可申請數量范圍內向發証机构申領許可証﹛

﹛﹛第二十六條 赴國(境)外參展或者舉辦展覽會的展品﹛展賣品的出口,參照﹛貨物出口許可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屬于進口國海關要求憑許可証放行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對于將原產于中國的商品避開本辦法的規定,經第三國或者地區轉口至﹛管理商品目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經營者,一經查實,商務部將予以公告,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年內禁止從事所有与臨時出口許可管理產品相關的出口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除另有規定外,對許可証的簽發﹛執法部門的調查﹛發証机构的核查,以及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發証机构和偽造﹛變造許可証的經營者的處罰,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通過外發加工方式(OPA)在內地加工且原產地非中國內地的紡織品不适用本辦法﹛

﹛﹛2005年剩余數量的分配不适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上篇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5年第57號
*下篇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05年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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