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對日﹛美丙烯酸酯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5號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00年11月23日起為5年,即2005年11月23日該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复審确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适當延長﹛
﹛﹛2003年3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反傾銷調查職能由新組建的商務部承擔﹛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复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証据﹛
﹛﹛如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本公告規定提出書面复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复審的,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5年11月23日起終止實施﹛
﹛﹛特此公告﹛
﹛﹛﹛﹛﹛﹛﹛﹛﹛﹛﹛﹛﹛﹛﹛﹛﹛﹛﹛﹛﹛﹛﹛﹛﹛﹛﹛﹛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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