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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47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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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啟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廢物進口許可証的有關事項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公告

2005年 第47號

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審批工作与海關電子口岸將于 2005年10月10日正式聯网運行,為保証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啟用新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廢物進口許可証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 2005年10月10日起,國家環保總局將啟用新版自動許可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廢物進口許可証(以下簡稱﹛許可証﹛,樣本附后),同時,停止簽發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証書(包括自動類和限制類)﹛此前簽發的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証書可在有效期內按原規定繼續使用﹛

二﹛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証書不實行電子數据聯网,海關憑紙質進口廢物批准証書辦理驗放手續﹛海關對証面內容如有疑問的,可聯系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驗核証件真偽﹛自2006年4月1日起,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証書一律作廢,海關及檢驗檢疫部門不再接受報關和報檢﹛持在有效期內并有余額的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証書的單位,可于2006年3月1日﹛31日憑原証書直接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申請換領新版許可証,但須提供新版許可証規定信息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集中轉送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辦理﹛

三﹛ 新版許可証當年有效﹛特殊情況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不超過次年的3月31日﹛

四﹛許可証內批准額度在有效期內未使用完的,利用單位可在有效期內向發証机關提出延期申請﹛發証机關收回原証,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重新簽發許可証﹛

五﹛除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的舊版進口廢物批准証書外,自2005年10月10日起,各口岸海關將根据國家環保總局簽發的電子許可証驗核企業的紙質許可証和其它有關進口單証,接受企業報關﹛

六﹛ 除進口廢紙外,其他固体廢物應在許可証証面簽注的直屬海關關區內第一個進境地口岸海關申報進口﹛

七﹛ 進口廢物涉及一份以上許可証的,應分別填寫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即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僅對應一份許可証﹛

八﹛許可証在報關時可多次使用,每批廢物進口時,海關按其實際進口數量進行紙制單証和電子數据核扣,紙質單証海關簽注欄目用滿后,不論許可証是否仍有余額,海關對許可証電子數据做手工結案處理﹛最后一批廢物進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証實際余額并在規定的溢裝上限3%內計算﹛

九﹛每次報關時,海關留存許可証复印件与報關單存檔;最后一次報關時,海關收回許可証正本,并与報關單一并存檔﹛

十﹛ 進口報關單上的申報單位(指計量單位)應与許可証証面計量單位一致﹛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1號中日友好環保中心A棟1006房間國家環保總局廢物進口登記管理中心

郵編:100029電話:(010)84637722轉2316,5006,84636376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廢物進口許可証(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廢物進口許可証(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海關總署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上篇文章: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認証許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134號公告
*下篇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5年 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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