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 國土資源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七個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進一步限制部分產品的出口﹛通知要求,從2006年1月1日起,停止部分產品的加工貿易,其中,將進口廢銅或銅精礦,出口未鍛軋銅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不再審批新的加工貿易合同,此前已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并在海關備案的該類產品加工貿易業務,允許按現行規定在批准有效期內執行完畢,到期后不予延期﹛未能按規定加工复出口的,按加工貿易內銷規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該政策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2004年我國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廢雜銅和銅精礦分別為8.2万吨和26.1万吨,占同期進口總量的比例分別為2.1%和9.0%﹛
未鍛軋銅包括精煉銅及銅合金,共涉及8個稅號﹛2002年﹛2003年和2004年我國出口未鍛軋銅分別為7.71万吨﹛6.50万吨和12.44万吨,其中加工貿易的占据的比例分別為67.2%﹛51.9%和36.2%,近兩年的出口量在4.5-5.0万吨左右,2004年加工貿易比例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在于﹛保稅倉庫進出境貨物﹛的出口量大幅增長所致﹛預計該政策實施后,我國的未鍛軋銅出口量將出現較大降幅,并對一些從事銅精礦進口加工貿易的冶煉企業造成一些影響﹛不過,由于出口量占國內產量和消費量的比例都很小,因而不會對國內銅市場造成太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