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向柬埔寨提供特殊优惠關稅待遇的換文﹛﹛﹛中國向緬甸提供特殊优惠關稅待遇的換文﹛和﹛中國向老撾提供特殊优惠關稅待遇的換文﹛(以下簡稱三個﹛換文﹛)已于2003年11月分別正式簽署﹛按照三個﹛換文﹛的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向原產于柬埔寨﹛緬甸或老撾的部分產品提供特別优惠關稅待遇﹛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根据三個﹛換文﹛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海關對原產于柬埔寨﹛緬甸或老撾的部分進口貨物,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明的稅目所對應的對柬埔寨﹛緬甸或老撾特惠稅率征收關稅﹛
﹛﹛二﹛海關對申報享受三個﹛換文﹛項下的优惠,且申報原產地分別為柬埔寨﹛緬甸或老撾的進口貨物,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与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的規定﹛(海關總署令﹛2003﹛第108號,以下簡稱﹛規定﹛)審查确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其中﹛規定﹛的第七條﹛原產成份累計標准﹛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