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与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文譯文)
序言
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与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等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以下將其整体簡稱為﹛東盟﹛或﹛東盟各成員國﹛,單獨一國簡稱﹛東盟成員國﹛)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以及我們2001年11月6日在文萊達魯薩蘭國斯里巴加灣東盟-中國領導人會上關于經濟合作框架和在10 年內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以下簡稱﹛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決定,自由貿易區將對柬埔寨﹛老撾﹛緬甸和越南等東盟新成員國(以下簡稱﹛東盟新成員國﹛)給予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并對早期收獲做出規定,其涉及的產品及服務清單將通過相互磋商決定;期望通過具有前瞻性的﹛中國与東盟(以下將其整体簡稱為﹛各締方﹛,單獨提及東盟一成員國或中國時簡稱為﹛一締約方﹛)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以构筑雙方在21世紀更緊密的經濟聯系;期望最大限度地降低壁壘,加深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聯系;降低成本;增加區域內貿易与投資;提高經濟效率;為各締約方的工商業創造更大規模的市場,該市場將為商業活動提供更多机會和更大規模的經濟容量;以及增強各締約方對資本和人才的吸引力;确信中國-東盟自貿區的建立將在各締約方之間創造一种伙伴關系,并為東亞加強合作和維護經濟穩定提供一個重要机制;
認識到工商部門在加強各締約方之間的貿易和投資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貢獻,以及進一步推動和便利它們之間的合作并使它們充分利用中國-東盟自貿區帶來的更多商業机會的必要性;認識到東盟各成員國之間經濟發展階段的差异和對靈活性的要求,特別是為東盟新成員國更多地參与中國-東盟經濟合作提供便利并擴大它們出口增長的需要,這要著重通過加強其國內能力﹛效率和競爭力來實現;
重申各締約方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為WTO)和其他多邊﹛區域及雙邊協議与安排中的權利﹛義務和承諾;認識到區域貿易安排在加快區域和全球貿易自由化方面能夠起到的促進作用,以及在多邊貿易体制框架中起到的建設性作用﹛
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的目標是:
(a) 加強和增進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b) 促進貨物和服務貿易,逐步實現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化,并創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資机制;
(c) 為各締約方之間更緊密的經濟合作開辟新領域,制定适當的措施;以及
(d) 為東盟新成員國更有效地參与經濟一体化提供便利,縮小各締約方發展水平的差距﹛
第二條
全面經濟合作措施
各締約方同意迅速地進行談判,以在10年內建立中國-東盟自貿區,并通過下列措施加強和增進合作:
(I) 在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中逐步取消關稅与非關稅壁壘;
(ii) 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
(iii) 建立開放和競爭的投資机制,便利和促進中國-東盟自貿區內的投資;
(iv) 對東盟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v) 在中國﹛東盟自貿區談判中,給各締約方提供靈活性,以解決它們各自在貨物﹛服務和投資方面的敏感領域問題,此种靈活性應基于對等和互利的原則,經談判和相互同意后提供;
(vi) 建立有效的貿易与投資便利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簡化海關程序和制定相互認証安排;
(vii) 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對深化各締約方貿易和投資聯系有補充作用的領域擴大經濟合作,編制行動計划和項目以實施在商定部門/領域的合作;以及
(viii) 建立适當的机制以有效地執行本協議﹛
第一部分
第三條
貨物貿易
1. 除本協議第六條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划以外,為了加速貨物貿易的擴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對各締約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取消關稅和其他限制性貿易法規(如必要,按照WTO關稅与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T)第24條(8)(b)允許的關稅和限制性貿易法規除外)﹛
2. 就本條而言,應适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盟六國﹛指的是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并應:
(I)對于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對于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c) ﹛非關稅措施﹛應包括非關稅壁壘﹛
3. 各締約方的關稅削減或取消計划應要求各締約方逐步削減列入清單的產品關稅并在适當時依照本條予以取消﹛
4. 依照本條納入關稅削減或取消計划的產品應包括所有未被本協議第六條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划涵蓋的產品,這些產品應分為如下兩類:
(a)正常類:一締約方根据自身安排納入正常類的產品應:
(I)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依照特定的減讓表和稅率(經各締約方相互同意)逐步削減或取消,對于中國和東盟六國,實施期應從2005年1月1日到2010年,對于東盟新成員國,實施期應從2005年1月1日到2015年,并采用更高的起始稅率和不同實施階段;以及
(ii)按照上文第4款(a)(I)已經削減但未取消的關稅,應在經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
(b)敏感類:一締約方根据自身安排納入敏感類的產品應:
(I)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依照相互同意的最終稅率和最終時間削減;以及
(ii)在适當時,使其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內逐步取消﹛
5. 敏感類產品的數量應在各締約方相互同意的基礎上設定一個上限﹛
6. 各締約方依照本條及第六條所做的承諾應符合WTO對各締約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貿易取消關稅的要求﹛
7. 各締約方之間依照本條相互同意的特定的關稅稅率應僅列出各締約方削減后适用關稅稅率的上限或在特定實施年份的削減幅度,不應阻止任一締約方自愿加速進行關稅削減或取消﹛
8. 各締約方之間關于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盟自貿區的談判還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管理正常類和敏感類產品的關稅削減或取消計划以及本條前述各款未涉及的任何其他有關問題的其他具体規則,包括管理對等承諾的各項原則;
(b)原產地規則;
(c)配額外稅率的處理;
(d)基于GATT第28條,對一締約方在貨物貿易協議中的承諾所做的修改;
(e)對本條或第六條涵蓋的任何產品采用的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對任何產品的進口或者對任何產品的出口或出口銷售采取的數量限制或禁止,缺乏科學依据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以及技術性貿易壁壘;
(f)基于GATT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透明度,涵蓋范圍,行動的客觀標准﹛﹛包括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概念,以及臨時性;
(g)基于GATT現行規則的關于補貼﹛反補貼措施及反傾銷措施的各項規則;以及
(h)基于WTO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簡稱WIPO)現行規則和其他相關規則,便利和促進對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和充分的保護﹛
第四條
服務貿易
為了加速服務貿易的發展,各締約方同意進行談判,逐步實現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自由化﹛此种談判應致力于:
(a) 在各締約方之間的服務貿易領域,逐步取消彼此或各締約方間存在的實質所有歧視,和/或禁止采取新的或增加歧視性措施,但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為GATS)第五條第1款(b)所允許的措施除外;
(b) 在中國与東盟各成員國根据GATS所做承諾的基礎上,繼續擴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深度与廣度;以及
? 增進各締約方在服務領域的合作以提高效率和競爭力,實現各締約方各自服務供應商的服務供給与分配的多樣化﹛
第五條
投資
為了促進投資并建立一個自由﹛便利﹛透明并具有競爭力的投資体制,各締約方同意:
(a) 談判以逐步實現投資机制的自由化;
(b) 加強投資領域的合作,便利投資并提高投資規章和法規的透明度;以及
(c) 提供投資保護﹛
第六條
早期收獲
1. 為了加速實施本協議,各締約方同意對下文第3款(a)所涵蓋的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划(該計划為中國﹛東盟自貿區的組成部分),﹛早期收獲﹛計划將按照本協議中規定的時間框架開始和結束﹛
2. 就本條而言,應适用如下定義,除非文中另有解釋:
(a) ﹛東盟六國﹛指的是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
(b) ﹛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應包括配額內稅率,并應:
(I) 對于2003年7月1日時為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及中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各自的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以及
(ii) 對于2003年7月1日時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指其2003年7月1日對中國的實施稅率;
3. ﹛早期收獲﹛計划中适用的產品范圍﹛關稅削減和取消﹛實施的時間框架﹛原產地規則﹛貿易補償及緊急措施等問題應遵循下列規定:
(a) 產品范圍
(I) 下面各章中HS8或9位稅號的所有產品都應包括在﹛早期收獲﹛計划中,除非一締約方在本協議附件1的例外清單中將其排除,此种情況下該締約方的這些產品可以得到豁免:
章 描述
01 活動物
02 肉及食用雜碎
03 魚
04 乳品
05 其他動物產品
06 活樹
07 食用蔬菜
08 食用水果及堅果
(ii) 已將某些產品納入例外清單的任何一締約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修改例外清單,將例外清單的一項或多項產品納入﹛早期收獲﹛計划﹛
(iii) 本協議附件2中所列的特定產品應涵蓋在﹛早期收獲﹛計划中,這些產品的關稅減讓應僅對附件2中列明的締約方适用﹛這些締約方必須就該部分產品相互提供關稅減讓﹛
(iv) 對于附件1或附件2所列的未能完成适當的產品清單的締約方,經相互同意可在不遲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
(b) 關稅削減和取消
(I)﹛早期收獲﹛計划中涵蓋的所有產品都應按照規定划分為三類進行關稅削減和取消,并按照本協議附件3中所列的時間框架執行﹛本款不應阻止任何締約方自愿加速其關稅削減或取消﹛
(ii)所有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為零的產品,應繼續保持零稅率﹛
(iii)實施稅率降低到零的產品,稅率應繼續保持為零﹛
(iv)一締約方應享受所有其他締約方就上文第3款(a)(I)所列的某一產品所作的關稅減讓,只要該締約方的同一產品保持在第3款(a)(I)所列的﹛早期收獲﹛計划中﹛
? 臨時原產地規則
适用于﹛早期收獲﹛計划所涵蓋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應在2003年7月以前談判并完成制定﹛臨時原產地規則應由各締約方根据本協議第三條(8)(b)談判制定并實施的原產地規則替換和取代﹛
(d) WTO條款的适用
WTO中有關承諾的修訂﹛保障措施﹛緊急措施和其他貿易補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補貼及反補貼措施等方面的條款,應臨時性地适用于﹛早期收獲﹛計划涵蓋的產品﹛一旦各締約方根据本協議第三條第8款談判達成的相關規定得以執行,上述WTO的條款應被這些相關規定替換和取代﹛
4. 除了本條上面各款中規定的貨物貿易方面的﹛早期收獲﹛計划以外,各締約方應在2003年初探討在服務貿易方面推行早期收獲計划的可行性﹛
5. 為了推動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合作,本協議附件4中規定的各項活動應予執行或視情況要求加快實施﹛
第二部分
第七條
其它經濟合作領域
1. 各締約方同意在下列五個优先領域加強合作:
(a) 農業;
(b) 信息及通訊技術;
(c) 人力資源開發;
(d) 投資;以及
(e) 湄公河盆地的開發﹛
2. 合作應擴展到其他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金融﹛旅游﹛工業合作﹛交通﹛電信﹛知識產權﹛中小企業﹛環境﹛生物技術﹛漁業﹛林業及林業產品﹛礦業﹛能源及次區域開發等﹛
3. 加強合作的措施應包括但不應僅限于:
(a)推動和便利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如
(I)標准及一致化評定;
(ii)技術性貿易壁壘和非關稅措施;以及
(iii)海關合作﹛
(b)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
(c)促進電子商務;
(d)能力建設;以及
(e)技術轉讓﹛
4. 各締約方同意實施能力建設計划以及實行技術援助,特別是針對東盟新成員國,以調整它們的經濟結构,擴大它們与中國的貿易与投資﹛
第三部分
第八條
時間框架
1. 在貨物貿易方面,關于本協議第三條中所列的關稅削減或取消和其他問題的協議的談判應于2003年初開始,2004年6月30日之前結束,以建立涵蓋貨物貿易的中國﹛東盟自貿區,對于文萊﹛中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0年,東盟新成員國建成自貿區的時間是2015年﹛
2. 本協議第三條所列的關于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的談判應不遲于2003年12月結束﹛
3. 服務貿易和投資方面,各項協議的談判應于2003年開始,并應盡快結束,以依照相互同意的時間框架付諸實施,實施時需要:(a)考慮各締約方的敏感領域;(b)為東盟新成員國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及靈活性﹛
4. 對于本協議第二部分中所列的經濟合作的其他領域,各締約方應繼續鞏固實施本協議第七條中所列的現有的或經同意的各項計划,制定新的經濟合作計划,并在經濟合作的各個領域達成協議﹛各締約方應迅速采取行動,以便以所有相關締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和速度盡早實施﹛這些協議應包含實施其中各項承諾的時間框架﹛
第九條
最惠國待遇
中國自本協議簽字之日起應給予所有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符合WTO規則和規定的最惠國待遇﹛
第十條
一般例外
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各締約方彼此或各締約方之間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构成對中國﹛東盟自貿區內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保護其國家安全﹛保護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所采取的措施,或保護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第十一條
爭端解決机制
1. 各締約方應在本協議生效1年內,為實施本協議建立适當的正式的爭端解決程序与机制﹛
2. 在上文第1款所稱的爭端解決程序与机制建立前,任何關于本協議的解釋﹛實施和适用的爭端,應通過磋商和/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二條
談判的机构安排
1. 已建立的中國﹛東盟貿易談判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東盟TNC﹛)應繼續負責執行本協議中所列的談判計划﹛
2. 各締約方在必要時可以建立其他机构來協調和實施依照本協議開展的任何經濟合作活動﹛
3. 中國﹛東盟TNC和上述所有机构應通過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中國外經貿部﹛)与東盟經濟高官會(簡稱SEOM),定期向中國外經貿部部長和東盟經濟部長會議(簡稱AEM)匯報其談判進度及成果﹛
4. 無論中國﹛東盟TNC于何時何地進行談判,東盟秘書處和外經貿部應聯合給以必要的行政支持﹛
第十三條
雜項條款
1. 本協議應包含所附附件及其內容,以及將來所有依照本協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2. 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本協議或依照本協議采取的任何行動不得影響或廢止一締約方依照其現為締約方的協議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3. 各締約方應當努力避免增加影響實施本協議的約束或限制﹛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的條款可經各締約方以書面形式相互同意達成的修正案加以修訂﹛
第十五條
交存方
對于東盟成員國,本協議應交存于東盟秘書長,東盟秘書長應及時向每一個東盟成員國提供一份經核証的副本﹛
第十六條
生效
1. 本協議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2. 各締約方應于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使本協議生效的國內程序﹛
3. 如一締約方未能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完成使本協議生效的國內程序,該締約方依照本協議的權利与義務應自其完成此類國內程序之日開始﹛
4. 一締約方一俟完成使本協議生效的國內程序,即應以書面形式通報所有其他締約方﹛
鑒此,我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与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
本協議以英文書就,一式兩份,2002年11月4日簽署于柬埔寨金邊﹛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
朱噷基(簽字)
文萊達魯薩蘭國蘇丹
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簽字)
柬埔寨王國首相
洪森(簽字)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總統
梅加瓦蒂?蘇加諾普特麗(簽字)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總理
本揚?沃拉吉(簽字)
馬來西亞總理
馬哈蒂爾?賓?穆罕默德(簽字)
緬甸聯邦
國家和平与發展委員會主席兼總理
丹瑞大將(簽字)
菲律賓共和國總統
格洛麗亞?馬卡帕加爾?阿羅約(簽字)
新加坡共和國總理
吳作棟(簽字)
泰王國總理
塔信?欽那瓦(簽字)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總理
潘文凱(簽字)
附件 1
各締約方在第六條(3)(a)(I)﹛早期收獲﹛計划中的例外產品清單
A. 下列締約方已經完成了彼此間談判,例外清單如下:
1. 東盟
(a) 文萊:無任何產品例外﹛
(b) 柬埔寨:
序號 HS稅號/產品描述(柬埔寨) HS稅號/產品描述(中國)
1 0103.92.0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 中國應在本協議簽字后以最快速度提供与本表第二列中的稅號与產品描述相符的HS稅號及描述
2 0207.11.00 --整只,鮮或冷的 同上
3 0207.12.00 --整只,凍的 同上
4 0207.13.00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同上
5 0207.14.10 - - - 翼 同上
6 0207.14.20 - - - 腿 同上
7 0207.14.30 - - - 肝 同上
8 0207.14.90 - - - 其他 同上
9 0301.93.00 - - 鯉魚 同上
10 0702.00.00 鮮或冷藏的番茄 同上
11 0703.10.10 - - 洋蔥 同上
12 0703.20.00 - 大蒜 同上
13 0704.10.10 - - 菜花 同上
14 0704.10.20 - - 硬花甘藍 同上
15 0704.90.10 - - 卷心菜 同上
16 0704.90.90 - - 其他 同上
17 0705.11.00 - -結球萵苣(包心生菜) 同上
18 0705.19.00 - - 其他 同上
19 0706.10.10 - - 胡蘿卜 同上
20 0706.10.20 - - 蘿卜 同上
21 0706.90.00 - 其他 同上
22 0708.20.00 - 豇豆及菜豆 同上
23 0709.90.00 - 其他 同上
24 0801.19.00 - - 其他 同上
25 0804.30.00 - 菠蘿 同上
26 0804.50.00 - 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同上
27 0805.10.00 - 橙 同上
28 0807.11.00 - -西瓜 同上
29 0807.19.00 - - 其他 同上
30 0810.90.20 - - 龍眼 同上
(c) 印度尼西亞:無任何產品例外﹛
(d) 緬甸:無任何產品例外﹛
(e) 新加坡:無任何產品例外﹛
(f) 泰國:無任何產品例外﹛
(g) 越南:
序號 HS稅號/產品描述 (越南) HS稅號/產品描述(中國)
HS: 0105 家禽,即雞﹛鴨﹛鵝﹛火雞及珍珠雞 HS: 0105 家禽,即雞﹛鴨﹛鵝﹛火雞及珍珠雞
1 HS: 0105.11.900
-重量不超過185克
--雞
---其他
HS: 0105.11.90
-重量不超過185克
--雞
---其他
2 HS: 0105.92.900
-其他:
--雞,重量不超過2千克:
---其他
HS: 0105.92.90
-其他:
--雞,重量不超過2千克:
---其他
3 HS: 0105.93.000
-其他:
--雞,重量超過2千克
HS: 0105.93.10
-其他:
--雞,重量超過2千克
---改良种用
HS: 0105.93.90
-其他:
--雞,重量超過2千克
---其他
4 HS: 0105.99.900
- 其他:
--其他:
---其他: HS: 0105.99.91
- 其他:
--其他:
---其他:
----鴨
HS: 0105.99.92
- 其他:
--其他:
---其他:
----鵝
HS: 0105.99.93
- 其他:
--其他:
---其他:
----珍珠雞
HS: 0105.99.94
- 其他:
--其他:
---其他:
----火雞
HS: 0207
稅號0103所列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雜碎 HS: 0207
稅號0105所列家禽的鮮﹛冷﹛凍肉及食用雜碎
5 HS: 0207.11.000
-雞
--整只,鮮或冷的 HS: 0207.11.00
-雞
--整只,鮮或冷的
序號
6 HS: 0207.12.000
-雞
--整只,凍的 HS: 0207.12.00
-雞
--整只,凍的
7 HS: 0207.13.000
-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HS: 0207.13.11
-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塊:
----帶骨的
HS: 0207.13.19
-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塊:
----其他
HS: 0207.13.21
-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雜碎:
----翼(不包括翼尖)
HS: 0207.13.29
-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雜碎:
----其他
8 HS: 0207.14.000
-雞
--塊及雜碎,凍的 HS: 0207.14.11
-雞
--塊及雜碎,凍的
---塊:
----帶骨的
HS: 0207.14.19
-雞
--塊及雜碎,凍的
---塊:
----其他
HS: 0207.14.21
-雞
--塊及雜碎,凍的
---雜碎
----翼(不包括翼尖)
HS: 0207.14.29
-雞
--塊及雜碎,凍的
---雜碎
----其他
9 HS: 0207.26.000
-火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HS: 0207.26.00
-火雞
--塊及雜碎,鮮或冷的
10 HS: 0207.27.000
-火雞
--塊及雜碎,凍的 HS: 0207.27.00
-火雞
--塊及雜碎,凍的
HS: 0407
帶殼禽蛋,鮮﹛腌制或煮過的 HS: 0407
帶殼禽蛋,鮮﹛腌制或煮過的
11 HS: 0407.00.100
-种用蛋 HS: 0407.00.10
---种用蛋
12 HS: 0407.00.900
- 其他 HS: 0407.00.21
---其他帶殼鮮蛋
----雞蛋
HS: 0407.00.22
---其他帶殼鮮蛋
----鴨蛋
HS: 0407.00.23
---其他帶殼鮮蛋
----鵝蛋
HS: 0407.0029
---其他帶殼鮮蛋
----其他
HS: 0407.00.91
---其他
----咸蛋
HS: 0407.00.92
---其他
----皮蛋
HS: 0407.00.99
---其他
----其他
HS: 0805
鮮或干的柑桔屬水果 HS: 0805
鮮或干的柑桔屬水果
13 HS: 0805.30.000
-檸檬及酸橙 HS: 0805.50.00
-檸檬及酸橙
14 HS: 0805.40.000
-柚 HS: 0805.40.00
-柚
15 HS: 0805.90.000
-其他 HS: 0805.90.00
-其他
2. 中國
對下列國家
(a) 文萊:無任何產品例外﹛
(b) 印度尼西亞:無任何產品例外﹛
(c) 緬甸:無任何產品例外﹛
(d) 新加坡:無任何產品例外﹛
(e) 泰國:無任何產品例外﹛
B.下列締約方尚未完成談判,應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關于例外清單的談判﹛
(a) 老撾
(b) 馬來西亞
(c) 菲律賓
(d) 中國(對老撾﹛馬來西亞及菲律賓)
附件 2
第六條(3)(a)(iii)﹛早期收獲﹛計划中的特定產品
A. 文萊与新加坡應成為中國与任一其他締約方依照第六條第3款(a)(iii)已經或將要達成一致的安排的締約方﹛文萊与新加坡應在本協議簽字之后,盡可能快地提供与中國和任一其他締約方依照第六條第3款(a)(iii)已經或將要達成一致的特定產品的HS稅號和產品描述相符的稅號及產品描述﹛
B. 下列締約方已經完成与中國的談判,其特定產品如下:
1. 柬埔寨:無
2. 印度尼西亞
序號 HS稅號/產品描述 (中國) HS稅號/產品描述 (印度尼西亞)
1 09012200
-已焙炒的咖啡
--已浸除咖啡鹼
090122000
已焙炒﹛已浸除咖啡鹼的咖啡
2 15131100
-椰子油及其分离品
--初榨的
151311000
初榨椰子油及其分离品
3 15131900
-椰子油及其分离品
--其他
151319000
椰子油及其分离品,但不包括初榨的
4 15132100
-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离品
--初榨的
151321000
初榨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离品
5 15132900
-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离品
--其他
151329000
棕櫚仁油或巴巴蘇棕櫚果油及其分离品,但不包括初榨的
6 15162000
-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
151620000
-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氫化的
7 15179000
人造黃油;本章中各种動﹛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稅號1516的食用油﹛制及其分离品除外
-其他
151790000
油脂食品,不另描述
8 18061000
-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180610000
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可可粉
9 34011990
-肥皂;作肥皂用的有机表面活性產品及制品,條狀﹛塊狀或模制形狀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滌劑浸漬﹛涂面或包覆的紙﹛絮胎﹛氈呢及無防治物
--其他
---其他
340119900
條狀表面活性產品
10 34012000
其他形狀的肥皂
340120000
其他形狀的肥皂,不另描述
11 40169200
硫化橡膠(硬脂橡膠除外)的其他制品
-其他
--橡皮擦
401692000
硫化橡膠制橡皮擦
12 70112010
-陰极射線管用未封口玻璃外殼
--防眩玻殼
701120100
-陰极射線管用防影玻璃外殼
13 94015000
-藤﹛柳條﹛竹及類似材料制的坐具
940150000
-藤﹛柳條﹛竹及類似材料制的坐具
940150900
其他藤制坐具
14 94038010
-其他材料制的家具,包括藤﹛柳條﹛竹及類似材料制
---藤﹛柳條﹛竹及類似材料制
940380100
藤﹛柳條﹛竹及類似材料制的家具
3. 老撾:無
4. 緬甸:無
5. 泰國:
序號 HS稅號及產品描述(中國) HS稅號及產品描述(泰國)
1 27011100 無煙煤 270111008 無煙煤,無論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2 27040010 焦炭及半焦炭 270400904 焦炭及半焦炭,褐煤或泥煤制
6. 越南:無
C. 下列各締約方尚未完成与中國的談判,應在2003年3月1日前完成特定產品談判﹛
1. 馬來西亞
2. 菲律賓
附件 3
A. 依照第六條第3款(b)(I)進行關稅削減和取消的產品類別
這三類產品如下:
(I) 類別1
對于中國和東盟六國,指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高于15%的所有產品﹛
對于東盟新成員國,指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高于30%(含)的所有產品﹛
(ii) 類別2
對于中國和東盟六國,指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在5﹛15%(含)之間的所有產品﹛
對于東盟新成員國,指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在15(含)﹛30(不含)%之間的所有產品﹛
(iii) 類別3
對于中國和東盟六國,指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低于5%的所有產品﹛
對于東盟新成員國,指實施的最惠國關稅稅率低于15%的所有產品﹛
B. 第六條第3款(b)(I)的實施時間框架:
﹛早期收獲﹛計划應不遲于2004年1月1日實施,時間框架如下:
(I) 中國和東盟六國
產品類別 不遲于
2004年1月1日 不遲于
2005年1月1日 不遲于
2006年1月1日
1 10% 5% 0%
2 5% 0% 0%
3 0% 0% 0%
(ii) 東盟新成員國
產品類別1
國家 不遲于2004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5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6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7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8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9年
1月1日 不遲于2010年
1月1日
越南 20% 15% 10% 5% 0% 0% 0%
老撾与緬甸 - - 20% 14% 8% 0% 0%
柬埔寨 - - 20% 15% 10% 5% 0%
產品類別2
國家 不遲于2004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5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6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7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8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9年
1月1日 不遲于2010年
1月1日
越南 10% 10% 5% 5% 0% 0% 0%
老撾与緬甸 - - 10% 10% 5% 0% 0%
柬埔寨 - - 10% 10% 5% 5% 0%
產品類別3
國家 不遲于2004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5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6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7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8年
1月1日 不遲于2009年
1月1日 不遲于2010年
1月1日
越南 5% 5% 0-5% 0-5% 0% 0% 0%
老撾与緬甸 - - 5% 5% 0-5% 0% 0%
柬埔寨 - - 5% 5% 0-5% 0-5% 0%
附件 4
第六條第5款所列的活動
(a) 分別按照東盟湄公河盆地發展合作框架和大湄公河次區域計划,加快新加坡-昆明鐵路与曼谷-昆明高速公路項目的實施;
(b) 實施在柬埔寨舉行的第一屆大湄公河次區域國家首腦會議所制定的該區域中長期全面發展規划;
(c) 通過未來設定的特定程序与机制,指定東盟成員國与中國的聯絡點,作為推動与促進各締約方之間貿易与投資發展的中心;
(d) 在具有共同利益的領域,如農產品和電子電机設備,尋求建立相互認証安排的可能性,并在共同商定的時間框架內完成;
(e) 在各締約方的標准与一致化管理机构之間建立合作,以在其他領域推動貿易便利化及合作;
(f) 實施各締約方于2002年11月就農業合作達成的諒解備忘錄;
(g) 在各締約方彼此間就信息和通信技術產業合作達成諒解備忘錄;
(h) 利用東盟与中國合作基金,通過制定具体項目,進一步增強在人力資源開發領域的合作;
(I) 确立具体的技術項目,幫助東盟新成員國增強區域一体化的能力并為非WTO成員的東盟成員國加入WTO提供便利;
(j) 建立海關合作机制,推動貿易便利化及其他領域的合作;
(k) 建立各締約方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部門之間的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