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國內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一律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辦理免﹛抵稅﹛
﹛﹛通知規定,對已下達的2005年度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划,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后另行下達﹛列名鋼鐵企業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將已調整的計划內﹛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銷售完畢;監管小組也應于2005年6月30日前開具完畢﹛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
﹛﹛對列名鋼鐵企業2005年6月30日前銷售并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在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后3個月內,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确認單﹛的,應追繳列名鋼鐵企業上述﹛免﹛抵﹛稅款,同時按規定繳納滯納金﹛
﹛﹛通知另稱,對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鋼鐵企業已經免稅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机關仍應按照相關規定,繼續做好加工出口企業使用已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生產出口產品的稅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