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1日,商務部發布2005年第28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產品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列為:48041100﹛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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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4年3月31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未漂白牛皮箱紙板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未漂白牛皮箱紙板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細﹛貴重和冷藏物品包裝用的瓦楞紙板﹛瓦楞紙箱﹛
﹛﹛自2005年5月3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泰國﹛韓國和台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据初裁決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7.2%﹛65.2%)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