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征收紡織品出口關稅措施對香港紡織業的影響,內地決定對香港到內地實施外發加工措施(簡稱OPA),且領取香港原產地証的紡織品免征出口關稅,但對于未領取香港 ﹛OPA紡織品証明﹛的出口產品照章征收出口關稅﹛同時取消香港OPA項下相應類別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登記﹛
﹛﹛2005年5月24日,商務部台港澳司王遼平司長与香港工業貿易署楊立門署長在北京共同主持召開﹛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聯合指導委員會高官會﹛會議就對香港到內地實施外發加工措施,且領取香港原產地証的紡織品免征出口關稅實施方案進行了討論﹛雙方同意,待兩地有關部門做好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后,即開始實施免征出口關稅的措施﹛
﹛﹛目前內地与香港相關部門組成的OPA免稅監管技術小組,正就解決免稅憑証和合作監管等問題進行技術磋商﹛雙方將盡快完成有關免稅的各項技術准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