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9月﹛11月,成都西奧化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奧公司)向成都海關申報進口兩票鉬精礦和一票鈷酸鋰,海關因對其申報品名及原產地產生怀疑,認為可能存在价格瞞報行為,遂對貨物進行取樣,經送廣州海關化驗中心檢測,初步認定該批貨物并非鉬精礦﹛鈷精礦和鈷酸鋰,而是含鈷﹛鉬的廢催化劑﹛﹛﹛為獲得准确的鑒定結果,成都海關緝私局又將西奧公司貨物樣品送到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体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定結果再一次确認,該樣品是含鉬﹛鈷的廢催化劑和生產鋰電池极片的廢料,屬國家禁止進口的固体廢物﹛
﹛﹛經查,西奧公司以偽報品名的方式從日本進口廢催化劑共465吨;成都奧斯卡金屬化工公司(以下簡稱奧斯卡公司)委托西奧公司從我國台灣運進固体廢物36吨﹛
﹛﹛成都海關緝私局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進一步發現,奧斯卡公司自1994年以來就通過偽報品名的方式,進口含鉬﹛鈷﹛鎳等金屬的廢催化劑和其他化工廢料(屬于國家禁止進口類)1000余吨;成都西奧公司從2003年底以來共進口含鉬的廢催化劑2000余吨﹛
﹛﹛目前,奧斯卡公司法人代表王均已被執行逮捕,西奧公司王曉松和鄭某被取保候審,該案已移送檢察院起訴﹛
﹛﹛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据了解,廢催化劑走私已在國內一些海關相繼發現﹛去年南京海關首次查獲一起三千多吨的廢催化劑走私案,最近青島﹛合肥﹛上海等海關也發現類似的走私動向﹛据成都海關緝私局倪局長介紹,我國現階段打擊催化劑走私還有相當的難度﹛主要原因,一是相關法律存在諸多矛盾之處,二是海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經驗尚顯不足﹛
﹛﹛他說,我國法律對固体廢物的鑒定部門規定不明确﹛有能力對固体廢物進行鑒定的部門不少,但執法部門辦案時應以誰為准法律沒有明确規定﹛此案中,成都海關就查獲的廢催化劑首先找到了廣州海關進行鑒定,但海關系統自己鑒定的結論盡管正确但有礙公正,所以成都海關不得不經多方咨詢,最終找到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体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
﹛﹛實際上,對進口貨物的檢驗是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但就目前而言,走私分子通常將廢催化劑謊報為﹛鉬精礦﹛等名稱,而﹛鉬精礦﹛不屬于法定檢驗之列,這便給走私者帶來了可乘之机﹛此外,廢催化劑本身因含有的物質不一樣,其外觀﹛形狀﹛顏色各不相同,也給通關現場從外觀判斷貨物屬性增加了難度﹛
﹛﹛其次,廢物處理的法律依据存在矛盾﹛根据海關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走私的貨物﹛物品應該沒收,但固体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擅自進口的廢物應﹛由海關責令退運﹛﹛而事實上,廢物一旦進口到國內,退運基本上不可能,特別是以偽報品名方式走私的廢物,出口國不可能讓其被退回,況且退回的貨物品名与其出口的品名不符,出口方可矢口否認其出口的貨物就是被退運的這批﹛而此案中嫌疑人因對海關調查有所察覺,其公司銀行賬戶中已沒存款,因此即便該批貨物能被退運,誰來承擔運費也是個問題﹛海關對廢物﹛沒收﹛后如何處理目前也是一個難題﹛
﹛﹛倪局長建議,我國應對廢催化劑實行﹛許可証管理﹛制度,确認無証購買﹛使用者均為違法,使廢催化劑只能流入有環保條件,有加工資質的精煉企業﹛同時,加大打擊走私廢催化劑的力度,絕不能讓我國成為發達國家傾倒廢物的垃圾場﹛
﹛﹛什么叫固体廢物
﹛﹛固体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固体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違反相關規定負何法律責任
﹛﹛固体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体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体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体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体廢物,可以并處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体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体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体廢物運輸進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