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1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原產于中國的高錳酸鉀作出反傾銷日落复審損害終裁,認定一旦取消針對該產品的反傾銷措施,有可能會繼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284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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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這一決定以及美國商務部的裁決結果,針對原產于中國的高錳酸鉀的反傾銷稅將繼續征收﹛
﹛﹛1983年3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的高錳酸鉀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1983年12月29日,美國商務部對此案作出終裁:對所有中國公司征收39.63%的反傾銷稅;1999年11月24日,在第一次日落复審之后,美國商務部決定,繼續對原產于中國的高錳酸鉀征收反傾銷稅;2004年10月1日,美國商務部第二次對原產于中國的高錳酸鉀進行反傾銷日落复審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