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2005年第26號公告,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國家宏觀調控和有關產業發展政策要求,決定將鐵礦石﹛生鐵﹛廢鋼﹛鋼坯﹛鋼錠﹛稀土原礦﹛磷礦石等產品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
本公告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此前已經商務部門審批并已在海關備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其進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現行加工貿易政策執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進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貿易管理,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備案號﹛欄不填寫加工貿易手冊號,對2005年8月1日以前保稅進口未核銷的料件,加工复出口時將加工貿易手冊號填寫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備注欄內,憑以辦理保稅進口料件的核銷手續;2005年5月19日后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不予延期,未能按規定加工复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按加工貿易內銷有關規定辦理手冊核銷手續﹛
本公告內容也适用于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和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