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從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是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据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的新的管理辦法,對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報﹛審核﹛違章處理等環節進行了全新規定﹛ ﹛﹛新辦法与1994年的舊辦法相比,有几點重要變化:﹛出口商﹛替代﹛出口企業﹛
﹛﹛舊辦法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簡稱﹛出口企業﹛)可向稅務机關申請退(免)稅﹛而新辦法所指的出口商范圍則大得多,明确規定出口商包括三大類:即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和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其中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新辦法特別注明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体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登記﹛改為﹛認定﹛
﹛﹛舊辦法要求出口企業應辦理退稅登記証﹛未辦理退稅登記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而新辦法將原來要求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証﹛的做法改為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即對外貿易經營者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時,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并到所在地稅務机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逾期申報不退稅
﹛﹛新辦法嚴格規定,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机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外,稅務机關不再受理,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還特別發出通知,明确規定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机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和确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机關批准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机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申報﹛該通知也從5月1日起施行﹛ 停止出口退稅權的審批權限放寬
﹛﹛新辦法規定,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而舊辦法中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