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從今年7月5日起實施新的﹛進口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此辦法与1999年發布的﹛進口水果檢疫管理辦法﹛相比,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包括,明确了進口水果中有毒有害物質檢出量不得超過中國安全衛生標准規定;輸出國或地區官方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証書的內容与格式應當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准 I SPM第12號﹛植物檢疫証書准則﹛的要求;進口水果包裝箱上須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稱﹛產地﹛包裝厂名稱或代碼;進境水果存放場所由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并應有足夠的獨立存放空間,具備保質﹛保鮮的必要設施,符合檢疫﹛防疫要求,具備除害處理條件﹛
有業內人士認為,這些規定可以看作是我國對果品進口貿易有了更加嚴格的限制,新規定實施后,運營成本將會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