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就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退(免)稅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确規定﹛ 通知指出,外貿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起90日內未向主管稅務机關退稅部門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經地市以上稅務机關批准者外,企業須向主管稅務机關征稅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計提銷項稅額﹛上述貨物屬于應稅消費品的,還須按消費稅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哎
外貿企業對上述貨物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哎
一般納稅人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离岸价格﹛外匯人民幣牌价)﹛(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哎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哎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离岸价格﹛外匯人民幣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哎
通知明确,對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須按照复出口貨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哎
對出口企業提出延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机關退稅部門除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外,對于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机關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哎
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机關要加強征稅与退稅環節的銜接,建立和完善征稅与退稅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切實貫徹落實﹛哎
据悉,該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