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4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05年第24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以下簡稱﹛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經過調查,所有被調查公司的傾銷幅度均在2%以下,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傾銷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圍之內﹛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終止對原產于台灣地區的進口錦綸6﹛66長絲的反傾銷調查﹛
﹛﹛對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本決定公告之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証金依法予以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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