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4月11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發改辦規划[2005]682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划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划單列市企業集團:
﹛﹛為适應投資体制改革的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确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划[2003]900號,以下簡稱900號文)中,有關項目确認書的出具依据和權限等事項必須相應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項目确認書出具依据
﹛﹛對實行審批﹛核准﹛備案制的項目,出具确認書時,要分別審核審批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項目的核准文件﹛備案制項目的備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審核的材料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二﹛項目确認書的出具權限
﹛﹛(一)國家鼓勵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确認工作,仍按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划分國家發展改革委与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的職責﹛即按照原項目投資管理權限,限額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及省級投資主管部門辦理﹛
﹛﹛(二)按照投資体制改革決定精神,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家計划單列企業集團及部分國務院部門不再具有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職能﹛依据﹛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精神,上述單位今后不再辦理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确認事項,其免稅确認書改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划單列市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層層下放和違規出具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确認書,尤其是拆分項目﹛隨意擴大鼓勵條目的解釋范圍等﹛
﹛﹛(二)确認書一經出具,原則上不辦理變更﹛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的,應在原确認書執行截止日期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關于國家鼓勵的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确認的其他要求,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
﹛﹛(四)對于投資体制改革決定出台前審批的項目仍按900號文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