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貿易始于1951年﹛但很長一段時間內貿易規模很小,發展緩慢﹛進入90年代以來,中印雙邊貿易發展較快,貿易額以平均每年超過30%的速度遞增﹛現在,印度已成為中國在南亞地區最大的貿易伙伴﹛1998年雙邊進出口總額為19.22億美元,其中中國出口10.16億美元,進口9.06億美元,分別比上年增長5.0%,8.9%和0.9%﹛
中國對印度出口的主要商品有:机電產品,包括電視机﹛計算机及音響等的電子元件﹛机械設備等產品﹛焦炭及煤﹛生絲及紡織品﹛醫藥品﹛鋼材﹛化工及染料中間体﹛耐火材料﹛輕工業品﹛及豆類等﹛中國自印度的主要進口商品有:鐵礦砂﹛鉻礦石﹛成品油﹛鋼材﹛植物油﹛氧化鋁﹛机電產品,鑽石及寶石等﹛
隨著近几年兩國貿易的迅速發展,交易中的貿易糾紛也頻頻發生﹛希望中國的有關企業﹛貿易公司,特別是新開展對外貿易活動的企業在對印的貿易交易中應注意以下几點:
﹛﹛一﹛堅持付款方式以即期信用証為主的世界上通行的習慣貿易做法﹛仔細﹛認真地審核并履行信用証﹛做到單單相符﹛單証相符﹛嚴格按信用証條款執行,不給一些不法之徒以可趁之机﹛
﹛﹛二﹛不听信買主的花言巧語和种种理由,堅持不做付款方式為D/P即期﹛遠期和D/A的交易﹛因為當地的市場在不斷變化,進口政策也時有調整,一些進口商,特別是一些中小商業公司隨時有可能以各种借口不履約﹛
﹛﹛俗話說:﹛貨到地頭死﹛﹛由于進口商掌握著主動權,近兩年因以D/P﹛/D/A方式交易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中國公司已有數家﹛一些不法進口商,貨到后以种种理由不贖單提貨,并以此要挾出口公司,無理強迫中國公司一再降价和改付款方式為D/A,以達到以极低的价格買到貨物甚至完全侵吞貨物的目的﹛
﹛﹛三﹛通過香港﹛新加坡的中間商,尤其是印度人在上述兩地開的皮包公司達成的生意需加特別注意﹛他們有的是香港開証,貨交到香港然后再轉船到印度;有的則是香港開証,交貨目的地是印度;有的是中間商聯系,印度的最終用戶開証﹛凡此种种情況,一定要注意調查中間商的基本情況和資信,分清責任,按規定的法律程序辦﹛近几年,按以上方式成交的買賣,由于中間商在其中做了手腳,發生貿易糾紛,索賠甚至違反印度有關進口的法律﹛法規的例子已有很多起﹛
﹛﹛四﹛注意市場調查,顧全大局,認真制定价格和嚴格對外報价,不要為了開拓市場和搶到客戶而低价傾銷﹛近年來,印度政府不斷以反傾銷名義對外國出口到印度的商品進行反傾銷調查﹛中國出口到印度的不少商品因為受到調查而出口公司又未積极應訴,因此而退出印度市場﹛今后,一旦再發生反傾銷調查案件,有關出口企業應積极參加﹛配合相關商會組織的應訴﹛
﹛﹛五﹛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如果因為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是允許的﹛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不要貨証明﹛有關提貨憑証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貨手續﹛如果進口商不愿給出口商出具不要貨的証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証及賣方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貨物被進口商從海關提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進口商已交付的進口關稅也可以退還,不過只能退還原來所交關稅的80%-90%﹛
﹛﹛近年來,少數不法進口商常常以海關不允許提貨﹛海關將沒收﹛拍賣進口商品及海關不退進口關稅等謊言欺騙中國出口商,務必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出口商在辦理退貨手續時,應注意在印海關規定的港口海關倉庫存放時間內不失時机地辦理有關手續﹛印度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后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關提出延長申請﹛如進口商在延長后的時間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說明和申請延長,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
﹛﹛六﹛加強与中國駐印度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和駐孟買總領事館經濟商務室的聯系﹛貿易糾紛發生后,出口企業應如實的將貿易的全過程通報中國有關駐外机构,以便分析情況,提出建議,協助國內有關企業盡快的解決問題﹛
﹛﹛七﹛鄧白氏資料:根据英國商情机构鄧白氏(D&B)所出版的International Risk & Payment Review ,1998年7月號的資料,印度的國家風險指針為DB3c﹛DB3代表的是﹛一般信用評价﹛,即該國﹛擁有足夠的貸款債務支付能力﹛﹛在亞洲國家之中与南韓﹛菲律賓同級,略遜于中國大陸(DB3a)及馬來西亞(DB3b),但优于泰國(DB3d)﹛
﹛﹛總之,我國出口商与印度商交易,仍應仔細了解對方的信用狀況,小心謹慎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