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按照這一辦法,今后,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停止其6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表示,出台這一辦法是根据1994年以來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管理規定的變化,适應新外貿法的實施,對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認定﹛申報﹛受理﹛審核﹛審批﹛日常管理和違章處理等環節和內容進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規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這一辦法,有5個主要內容:
﹛﹛一是明确了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三類: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明确了出口商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認定﹛注銷認定的時限﹛手續等﹛
﹛﹛二是規定對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紙質憑証及電子數据齊全的,稅務机關應受理申報,不齊全的出口商應及時進行改正﹛補充資料等;此外,對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証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机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三是稅務机關受理出口商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資料﹛憑証的合法性﹛准确性以及相關電子信息進行審核和比對﹛辦法明确了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証及相關電子信息審核﹛核對的重點;明确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批權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机關﹛
﹛﹛四是稅務机關應及時公告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加強宣傳輔導;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划內辦理退庫和調庫;稅務机關應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和監控机制,及時對注銷認定的﹛停止退稅權的出口商結清退(免)稅款﹛
﹛﹛五是依据征管法,明确了出口商違反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拒絕稅務机關檢查等情況的處理條款﹛明确規定對出口商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