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据﹛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設立原產地標記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原產地標記的有關管理辦法的制﹛修訂;
二受理入境原產地標記申請,辦理原產地標記的注冊審批;
三統一發布原產地標記認証的种類和形式;
四原產地標記管理工作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按照相應的模式,負責其轄區內的原產地標記的申請受理﹛評審﹛報送注冊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對已取得國家檢驗檢疫局批准注冊的原產地標記,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每半年一次公開發布﹛受保護的原產地標記產品目錄﹛﹛
第二章 原產地標記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使用原產國標記的產品包括:
(一)在生產國獲得的完全原產品;
(二)含有進口成份,并獲得原產資格的產品;
(三)標有原產國標記的涉及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的進口產品;
(四)國外生產商申請原產地標記保護的商品;
(五)涉及反傾銷﹛反補貼的產品;
(六)服務貿易和政府采購中的原產地標記的產品﹛
第六條 使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包括:
(一)用特定地區命名的產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來自該地區,或來自其它特定地區,其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取決于當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該地采用傳統工藝生產;
(二)以非特定地區命名的產品,其主要原材料來自該地區或其它特定地區,但該產品的品質﹛風味﹛特征取決于該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傳統工藝生產﹛加工﹛制造或形成的產品,也視為地理標志產品﹛
第三章 原產地標記的申請﹛評審和注冊
第七條 申請地理標志注冊的,申請人須填寫﹛原產地標記注冊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所适用的產地范圍;
(二)生產或形成時所用的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質量特性;
(三)生產產品的質量情況与地理環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二者結合)的相關資料;
(四)檢驗檢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八條 檢驗檢疫机构受理地理標志申請后,依据如下原則進行評審:
(一)產品名稱應由其原產地地理名稱和反映其真實屬性的通用產品名稱构成;
(二)產品的品質﹛品味﹛特征﹛特色和聲譽能体現原產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穩定的質量﹛歷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在生產中采用傳統的工藝生產或特殊的傳統的生產設備生產;
(四)其原產地是公認的,協商一致的并經确認的;
第九條 檢驗檢疫机构評審的依据如下:
(一)歷史淵源﹛當地的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
(二)標記產品原有的標准(包括工藝);
(三)申請人提供的經确認的感官特性,理化﹛衛生指標和試驗方法;
(四)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產品要求應符合國家標准的規定;
(五)申請人提供的其它与審核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 國家檢驗檢疫局對所受理的入境貨物原產地認証標記的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予以注冊﹛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机构受理出境貨物地理標記認証申請后,由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据﹛原產地標記注冊程序﹛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經審批合格的,國家檢驗檢疫局批准注冊并頒發証書﹛
出境貨物原產國標記注冊的申請,檢驗檢疫机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簽發原產地証書的要求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生產制造厂商可在其產品上施加原產地標記﹛中國制造/生產﹛字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加﹛
第十二條 服務貿易中的原產地標記,申請人應提供該項服務的權利証明和服務特殊性的依据,由檢驗檢疫机构組織驗証,對符合標准的,簽發﹛原產地標記証明書﹛﹛
第四章 原產地認証標記的使用
第十三條 經國家檢驗檢疫局注冊的原產地標記為原產地認証標記﹛標記使用人應按照原產地標記注冊証書核准的產品及標示方法的范圍使用相應的原產地標記;
第十四條 原產地認証標記的形式和种類:
一標記圖案:CIQ ﹛﹛Origin
標記圖案的圖形為橢圓形,底色為瓷蘭色,字体為白色﹛標記的材質為紙制,有耐熱要求時為鋁箔﹛
標記的規格分為5號,各种規格的外圍尺寸見下表:
標志規格 1號 2號 3號 4號 5號
直徑(mm) 60 45 30 20 10
標記圖案的長﹛短半徑比例為1.5:1﹛
二証書
1.原產地標記注冊証書
2.原產地標記的書面証明
三經國家檢驗檢疫局認可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條 原產地認証標記的標示方法有:
一直接加貼或吊挂在產品或包裝物上;
二圖案壓模,适用于金屬﹛塑料等產品或包裝物上;
三原產地標記証書;
四直接印刷在標簽或包裝物上;
五應申請人的要求或根据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第十六條對土特產品﹛傳統手工藝品﹛名牌优質產品,申請人提出申請原產地標記后,檢驗檢疫机构應組織評審,經注冊后方可使用原產地認証標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下列標記不受保護:
(一)不符合規定的原產國標記和地理標志;
(二)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標記,特別是在商品的品質﹛來源﹛制造方法﹛質量特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誤導的標記;
(三)已成為普通名稱或公知公用的原產地標記;
(四)未經注冊,自行施加或自我聲明﹛中國制造﹛的標記﹛
第十八條 原產地標記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虛假的﹛欺騙性的或引起誤解的原產地標記,使用虛假﹛欺騙性說明或者仿造原產地名稱的;
二在原產地標記上加注了諸如﹛類﹛﹛﹛型﹛﹛﹛式﹛等類似用語以混淆原產地的;
三使用原產地標記与實際貨物不符合的﹛
四未經許可使用﹛變更或偽造原產地標記的﹛
第十九條檢驗檢疫机构對已注冊原產地標記的企業實行監督管理,發現不符合要求的,給予暫停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處罰﹛對暫停使用的注冊單位,改進后經審核合格的,可恢复使用;對停止使用的注冊單位,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檢驗檢疫机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机构辦理原產地標記注冊﹛加貼認証標志,以及實施有關檢驗﹛鑒定﹛測試等應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中的原產地標記,國家檢驗檢疫局將根据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律和法規,對政府采購中的原產地標記進行認定﹛
第二十三條 國家規定的﹛西部地區﹛的產品,可標有特定的﹛西部地區﹛標記,該標記視為原產地標記﹛
本條所稱的﹛西部地區﹛是指國家公開發布的省﹛市﹛自治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