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原產地規則,特制訂原產地証書(表格E)的簽發﹛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務的規定如下:
規則一
原產地証書應由出口成員方的政府机构簽發﹛
規則二
(一)成員方應將其簽發原產地証書的政府机构名稱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員方,并提供該政府机构使用的簽名式樣及印章印模﹛
(二)上述資料及簽樣(印模)應提供給每個﹛協議﹛的成員方,其副本應提交東盟秘書處備案﹛名稱﹛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變化應立即以同樣方式通知其他成員方﹛
規則三
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況,簽發原產地証書的指定政府机构有權要求提供任何相關的証明文件或進行适當的核查﹛如果通過現行的本國法律法規無法獲得該權力,應在以下規則四及五所指的申請表格中作為條款列出﹛
規則四
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條件的產品,其出口人及/或厂商應以書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產品出口前核查原產地的申請﹛對核查結果應定期或适時進行复查,并將此作為核定該待出口產品原產地的相關証明文件﹛上述預核查可不适用于自然屬性使其原產地容易被确定的產品﹛
規則五
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辦理享受优惠待遇產品出口手續時,應提交原產地証書的書面申請,并隨附相關証明文件,証明待出口產品符合原產地証書簽發要求﹛
規則六
簽發原產地証書的指定政府机构應盡其所能對每一份原產地証書申請進行适當檢查以确保:
(一)申請書及原產地証書正确填寫并經授權人簽名;
(二)產品的原產地符合中國-東盟的原產地規則;
(三)所提交的相關証明文件与原產地証書中的其他說明相符;
(四)所列明的貨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嘜頭及件號﹛件數及包裝与待出口產品相符﹛
規則七
(一)原產地証書必須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國際標准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英語﹛
(二)原產地証書應由下列顏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寫副本組成:
正本 ﹛米黃色(顏色代碼:727c)
第二副本 ﹛ 淺綠色(顏色代碼:622c)
第三副本 ﹛ 淺綠色(顏色代碼:622c)
第四副本 ﹛ 淺綠色(顏色代碼:622c)
(三)每份原產地証書應注明其發証單位的單獨編號﹛
(四)出口人應向進口人提供正本及第三副本,以便呈交給進口口岸或進口地的海關﹛
第二副本應由出口成員方發証机构留存﹛
第四副本由出口人留存﹛
產品進口后,應在第三副本第四欄中适當加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第三副本返還發証机构﹛
規則八
為實施﹛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規則四及五的規定,最后一個出口成員方在簽發原產地証書時,應在証書第8欄內注明相關的規則及所适用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分的百分比﹛
規則九
原產地証書不得涂改及疊印﹛任何更正必須先將錯誤項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增改﹛所作更正應由原簽証人認可,并由有關政府机构核定﹛所有未填空白之處應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寫﹛
規則十
(一)原產地証書應由出口成員方的有關政府机构在產品出口時簽發,或在認定待出口產品符合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可視為在該成員方原產后立即簽發﹛
(二)在特殊情況下,如由于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后立即簽發原產地証書,原產地証書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一年內補發,但要注明﹛補發﹛字樣﹛
規則十一
如原產地証書被盜﹛遺失或毀坏,出口人可以向原政府簽証机构書面申請簽發原証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經証實的真實复制本,复制本可根据簽証机构存檔的有關出口文件制發,并在第12欄中注明﹛經証實的真實复制本﹛﹛該复制本應注明原証正本的簽發日期﹛原產地証書的經証實的真實复制本應在出口人向相關發証机构提供了第四副本的情況下,并在其正本簽發之日起一年之內方可補發﹛
規則十二
原產地証書的正本應在有關產品進境報關時連同第三副本一并向海關提交﹛規則十三 原產地証書應按下列期限提交:
(一)原產地証書應在出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机构簽証之日起4個月之內向進口成員方的海關提交;
(二)如產品按照﹛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中的規則八(三)的規定經過一個或多個非成員方境內,上述(一)所規定的原產地証書提交期限延長至6個月;
(三)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無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進口成員方的有關政府机构仍應接受已經超出期限提交的原產地証書;以及(四)在任何情況下, 如果產品在原產地証書提交期限內已經進口,進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机构可接受該原產地証書﹛
規則十四
如果原產于出口成員方的每批產品的离岸价格不超過200美元,則無需交驗原產地証書,而是使用出口人對有關產品原產于該出口成員方的簡要聲明即可﹛离岸价格不超過200美元的郵遞產品也應照此辦理﹛
規則十五
如果發現原產地証書內容与為辦理產品進口手續而提交給進口成員方海關的單証內容略有不符,只要原產地証書內容与所報驗的貨物相符,原產地証書仍應有效﹛
規則十六
(一)進口成員方可以請求進行后續隨机抽查,也可在有理由怀疑有關文件的真實性或有關產品或其某部分真實原產地的准确性時,請求進行后續核查﹛
(二)核查請求應隨附有關原產地証書,并說明申請原因及其他詳細情況,列出該原產地証書中可能有問題的內容,但后續隨机抽查請求不受此限﹛
(三)在等待核查結果期間,進口成員方海關可以暫緩執行优惠待遇的規定﹛如果產品不屬于禁止或限制進口的貨物,又沒有發現有瞞騙嫌疑,海關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續后將產品放行給進口人﹛
(四)收到后續核查請求的政府發証机构應及時作出回應,并在收到請求后6個月之內作出答复﹛
規則十七
(一)原產地証書的申請書及其所有相關文件應由發証机构自簽發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二)應進口成員方的請求,應提供与原產地証書正确性有關的資料﹛
(三)有關成員方之間交流的任何資料應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產地証書的确認﹛
規則十八
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員方的全部或部分產品的目的地發生變化,在產品到達該成員方之前或之后,應按下列規則辦理:
(一)如果產品已經向指定的進口成員方海關報驗,進口人應向該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由海關對全部或部分產品改變目的地的情況在原產地証書上簽注認可,然后將正本交還進口人﹛第三副本應返還發証机构﹛
(二)如果在運往原產地証書所指定的進口成員方途中目的地發生變化,出口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已簽發的原產地証書,要求對全部或部分產品重新發証﹛
規則十九
為實施﹛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的規則八(三)的規定,對經過一個或多個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境內運輸的產品,應向進口成員國政府机构提交下列單証:
(一)在出口成員國簽發的聯運提單;
(二)出口成員國有關政府机构簽發的原產地証書;
(三)產品的原始商業發票副本;以及(四)符合﹛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的規則八(三) 1﹛2及3所規定的條件的証明文件﹛
規則二十
(一)由出口成員方運至另一成員方展覽并在展覽期間或展覽后銷售給一成員方的產品,如其符合﹛中國-東盟原產地規則﹛的要求,應享受中國-東盟优惠關稅待遇,但應滿足進口成員方有關政府机构的下列要求:
1. 出口人已將產品從出口成員方境內運送到展覽會舉辦國并已在該國展出;
2. 出口人已將貨物賣給或轉讓給進口成員方的收貨人;以及3. 產品已經以送展時的狀態在展覽期間或展覽后立即運到進口成員方﹛
(二)為實施以上規定,必須向進口成員方的有關政府机构提交原產地証書﹛還必須注明展覽會名稱及地址,提供展覽舉辦地成員方有關政府机构簽發的証明書以及規則十九(四)所列的証明文件﹛
(三)上述(一)款規定适用于任何以出售外國產品為目的的商貿﹛農業或手工業展覽會﹛交易會或在商店或商業場所舉辦的類似展覽或展示﹛展覽期間產品應處于海關的監管之下﹛
規則二十一
(一)當怀疑存在与原產地証書相關的瞞騙行為時,有關成員方政府机构應相互合作,對涉嫌人員在各自境內采取行動﹛
(二)每個成員方均應對与原產地証書有關的瞞騙行為實施法律制裁﹛
規則二十二 如果發生關于原產地确定﹛歸類﹛產品或其他方面的爭議,進出口成員國的有關政府机构應本著解決爭議的愿望相互進行協商,并將協商結果通報其他成員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