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与東南亞國家聯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可享受优惠關稅減讓的產品,其原產地應遵循下列規則确定:
規則一:定義﹛
在本附約中:
(一)﹛一成員方﹛是指﹛協議﹛的各單獨成員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王國﹛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聯邦﹛菲律賓共和國﹛新加坡共和國﹛泰王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二)﹛材料﹛應包括組分﹛零件﹛部件﹛半組裝件及/或已實際上构成另一貨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三)﹛原產貨物﹛是指根据規則二的規定确定為符合原產條件的產品﹛
(四)﹛生產﹛是指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一貨物的种植﹛開采﹛收獲﹛飼養﹛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獲﹛捕撈﹛誘捕﹛狩獵﹛制造﹛生產﹛加工或裝配﹛
(五)﹛產品特定原產地標准﹛是指規定材料已經過稅號改變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滿足某一從价百分比標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這些標准的規則﹛
﹛﹛規則二:原產地標准﹛在本﹛協議﹛中,如果一成員方進口的產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原產地要求,該產品應視為原產貨物并享受优惠關稅減讓:
﹛﹛(一)規則三明确規定的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或
﹛﹛(二)符合規則四﹛五或六規定的非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
﹛﹛規則三:完全獲得產品
下列產品應視為規則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員方獲得或生產﹛:
(一)在該成員方收獲﹛采摘或收集的植物 及植物產品;
(二)在該成員方出生及飼養的活動物 ;
(三)在該成員方從上述第(二)項活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
(四)在該成員方狩獵﹛誘捕﹛捕撈﹛水生養殖﹛收集或捕獲所得的產品;
(五)從該成員方領土﹛領水﹛海床或海床底土開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項以外的礦物質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質;
(六)在該成員方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獲得的產品,但該成員方須按照國際法規定有權開發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該成員方注冊或懸挂該成員方國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及其他海產品;
(八)在該成員方注冊或懸挂該成員方國旗的加工船上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項的產品所得的產品;
(九)在該成員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僅适于用作棄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
(十)僅用上述第(一)至(九)項所列產品在一成員方加工獲得的產品﹛
規則四:非完全獲得或生產
(一)符合下列條件應視為規則二(二)所指的原產產品:
1.原產于任一成員方的成分應不少于40%;或
2.原產于一成員方境外(即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材料﹛零件或產物的總价值不超過所獲得或生產產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產工序在成員方境內完成﹛
(二)在本附約中,規則4(一)2所規定的原產標准稱為﹛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分﹛﹛40%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分的計算公式如下:
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
不明原產地的的材料价值+材料价值
--------------------------------X100 % < 60%
离岸价格
因此,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分:100%-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材料=至少40%
(三)非原產材料价值應為:
1.材料進口時的到岸价格;或
2.最早确定的在進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員方境內為不明原產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四)在本條規則中,﹛原產材料﹛應視為根据各條有關規則确定原產國的一种材料,其原產國与使用該材料進行生產的國家為同一國家﹛
規則五:累計原產地規則﹛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符合規則二原產地要求的產品在一成員方境內用作享受﹛協議﹛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材料,如最終產品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累計成分(即所有成員方成分的完全累計)不低于40%,則該產品應視為原產于制造或加工該制成品的成員方境內﹛
規則六:產品特定原產地標准﹛在一成員方經過充分加工的產品應視為該成員方的原產貨物﹛符合附件2所列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產品,應視為在一成員方經過了充分的加工﹛
規則七:微小加工及處理﹛凡進行下列目的的加工或處理,無論是單獨完成還是相互結合完成,均視為微小加工及處理,在确定貨物是否在一國完全獲得時,應不予考慮:
(一)為運輸或貯存貨物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
(二)為貨物便于裝運;
(三)為貨物銷售而進行包裝 或展示﹛
規則八:直接運輸
下列情況應視為從出口成員方向進口成員方的直接運輸:
(一)產品運輸經過任何其他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境內;
(二)產品運輸未經過任何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境內;
(三)產品運輸途中經過一個或多個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成員國境內,不論是否在這些國家轉換運輸工具或作臨時儲存,如果:
1.可証明過境運輸是由于地理原因或僅出于運輸需要的考慮;
2.產品未在這些國家進入貿易或消費領域;以及
3.除裝卸或其他為使產品保持良好狀態的處理外,產品在這些國家未經任何其他操作﹛
規則九:包裝
(一)一成員方如對產品及其包裝分別計征關稅,也可對從其他成員方進口的產品及其包裝分別确定原產地﹛
(二)在上述第(一)項不适用的情況下,包裝應与產品視為一個整体﹛運輸或貯藏所需的包裝在确定產品原產地時應与產品一并考慮,而不應將其視為從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外進口﹛
規則十:附件﹛備件及工具
与貨物一同報驗的附件﹛備件﹛工具及指導性或其他介紹說明性材料,如進口成員國將其与貨物一并歸類和征收關稅,在确定該貨物的原產地時,應忽略不計﹛
規則十一:中性成分
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在确定貨物的原產地時,應不考慮在產品生產制造過程中使用的動力及燃料﹛厂房及設備﹛机器及工具的原產地,以及未留在貨物或未构成貨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產地﹛
規則十二:原產地証書
申請享受优惠關稅減讓的產品,申報時應提交由出口成員方指定并已按附件1所列簽証操作程序的規定通知﹛協議﹛其他成員方的政府机构簽發的原產地証書﹛
規則十三:審議及修改﹛應一成員國要求并經中國商務部及東盟經濟部長會議同意,這些規則必要時可以開放供審議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