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信用証溢短裝條款的誤解,造成單証金額﹛數量錯誤﹛
一般地說,如果信用証對金額和數量溢短裝有明确規定要按照要求出具;如果信用証沒有明确規定,可以有5%溢短裝﹛這里要說的是,根据UCP500條款,如果計量單位是個﹛只等,則此項規定不實用﹛
2.匯票的受票人名稱﹛地址打錯﹛
這里要注意付款行﹛償付行的區別﹛
3.發票中受益人名稱﹛地址等与信用証描述不一致﹛
4.匯票﹛發票﹛保險單等之間幣制名稱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証的規定﹛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与信用証描述的不完全一致﹛
6.要求認証或証實單据的類型﹛出單人等不符合信用証要求﹛
7.單單之間商品名稱﹛數量﹛計量單位﹛嘜頭描述﹛毛淨重等不一致﹛
8.正本單据沒有顯示正本字樣或提交份數不足﹛
9.提單﹛保險單缺少有關簽字或印章不按要求背書﹛
10.提單中的卸貨港﹛目的地簽發錯誤以及存在不良批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