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据的出單人(第25段)
﹛﹛如果信用証要求單据由某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則只要表面看來單据系由該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即符合信用証的要求﹛單据使用印有該具名個人或單位抬頭的信箋,或如果未使用抬頭信箋,但表面看來系有該具名個人或單位,或其代理人完成和/或簽署,則即為表面看來由該具名個人或單位出具﹛
﹛﹛二﹛單据的簽署(第39至42段)
﹛﹛(一)即使信用証沒有要求,匯票﹛証明和聲明自身的性質決定其必須有簽字﹛運輸單据和保險單据必須根据UCP的規定予以簽署﹛
﹛﹛關于運輸單据和保險單据,UCP500的相關條款對其簽署問題已有明确規定﹛而對于其它單据的簽字問題此前一直沒有定論,﹛關于審核跟單信用証項下單据的國際標准銀行實務﹛(ISBP)明确了根据單据本身的性質決定是否必須要簽字的判斷依据,即,這類單据只有匯票﹛証明和聲明﹛言下之意,除此以外包括發票和裝箱單在內的其它單据無需簽字﹛
﹛﹛(二)單据上有專供簽字的欄目并不意味著必須簽字﹛如果單据本身表明簽字方才能生效,則必須簽字﹛
﹛﹛上述兩項規定來源于國際商會的第R274號意見:除非單据本身的性質和/或信用証另有規定,單据無需簽署﹛僅僅是單据上留有簽署的地方并不意味著該單据必須簽署﹛然而,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歧義,如果信用証沒有特別要求一份經簽署的單据,該單据就不應含有簽字欄﹛
﹛﹛(三)關于如何才构成簽署,ISBP在UCP500第20條b款以及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于1999年發布的﹛關于UCP500第20條b款項下正本單据的确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簽字不一定要手簽,簽樣印制﹛打孔簽字﹛蓋章﹛符號表示(例如戳記)或其它任何用來表明身份的電子或机械証實的方法均可﹛但是,有簽字的單据的复印件不能視為簽署過的正本單据,通過傳真發送的有簽字的單据如果不另外加具原始簽字的話,也不視為簽署過的正本﹛如果要求單据﹛簽字并蓋章﹛(signed
and stamped)或類似措詞,則單据只要有簽字及簽字人的名稱,無論該名稱是打印﹛手寫或蓋章,均視為滿足其要求﹛
﹛﹛(四)除非另有規定,在帶有公司抬頭的信箋上的簽字將被視作是該公司的簽字,而無需在簽字旁重复公司的名稱﹛
﹛﹛另外還須注意的是,由受益人簽發的單据上的簽名并不一定是要同一個人﹛此前曾發生過多起銀行以匯票上的簽名与商業發票或裝箱單等單据上的簽名不是同一個人為由而拒付的糾紛﹛由于匯票通常由公司的財務部門繕制,而其它的商業單据通常由業務部門繕制,單据之間簽字人有所不同的情況是正常的,不能以此認定為單單不一致﹛
﹛﹛三﹛單据的日期(第13至19段)
﹛﹛(一)哪些單据必須標注日期?
﹛﹛即使信用証沒有明确要求,匯票﹛運輸單据和保險單据也必須標注日期﹛
﹛﹛如果信用証要求上述單据以外的單据須加注日期,ISBP對該日期的表示方法做了比較寬松的規定,即只要該單据援引了同時提交的其它單据的日期,就滿足了信用証的要求﹛例如,裝運証明可使用﹛date
as per bill of lading number xxx﹛或類似措詞來表示日期﹛
﹛﹛雖然証明或聲明在作為單獨單据時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証的要求取決于所要求的証明或聲明的种類﹛所要求的措詞以及証明或聲明中的實際措詞﹛
﹛﹛至于其它單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取決于單据的內容和性質﹛由于對單据內容和性質的理解因人而异,上述規定可能對其它單据到底是否應注明日期會留下隱患﹛
﹛﹛ISBP第66段規定:除非信用証要求,發票無需標注日期﹛國際商會第R444號意見認為:裝箱單/重量單無需標注日期﹛
﹛﹛(二)單据的日期能否晚于裝運日期?
﹛﹛任何單据,包括分析証明﹛檢驗証書和裝運前檢驗証書標注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裝運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証要求一份單据証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例如裝運前檢驗証書),則該單据必須通過其標題或內容來表明該事件(例如檢驗)發生在裝運日之前或裝運日當天﹛要求提交一份﹛檢驗証書﹛并不表明要求証明裝運前發生的事件﹛無論如何,任何單据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后出具﹛
﹛﹛此外,UCP500第22條規定,除非信用証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于信用証日期的單据﹛
﹛﹛(三)UCP500第43條a款的适用﹛
﹛﹛UCP500第43條a款規定:﹛凡要求提交運輸單据的信用証,除規定一個交單到期日外,尚須規定一個在裝運日后按信用証條款規定必須交單的特定期限﹛如未規定該期限,銀行將不予接受遲于裝運日期后21天提交的單据﹛﹛
﹛﹛上述條款關于最遲交單日的規定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單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正本運輸單据的情形﹛運輸單据是指UCP第23至29條所規定的單据﹛
﹛﹛如果信用証只要求提交副本運輸單据或ISBP第20段中所列舉的与貨物運輸有關的單据,則不适用上述條款﹛因為上述條款對最遲交單日的限制是為了避免產生以下風險:如果正本運輸單据提交時間太晚,而貨物可能早已抵達目的地,提貨人由于缺乏必要的單据無法提貨,可能會導致貨物在目的地產生巨額的滯港費﹛倉儲費等風險﹛而副本運輸單据或与貨物運輸有關的單据一般無此風險,所以沒必要适用該條款﹛
﹛﹛但在任何情況下,單据必須在信用証的有效期內提交﹛
﹛﹛(四)明确了﹛within x days after﹛和﹛at least x days
before﹛等經常用來表示在某日期或事件前后的時間用語的具体涵義﹛
﹛﹛(五)日期的表示格式﹛
﹛﹛日期可以用不同的格式表示,例如,2003年11月12日可以用12 Nov
03﹛12Nov03﹛12.11.2003﹛12.11.03﹛2003.11.12﹛11.12.03﹛121103等形式表示,只要試圖表示的日期能夠從該單据或提交的其它單据中得以确定,上述任何形式都是可接受的﹛當然,為了避免混淆,建議用文字而非數字來表示月份﹛比如12
Nov03﹛12Nov03﹛Nov.12,2003等﹛
﹛﹛上述規定來源于國際商會的第R210號意見﹛該意見指出,原則上,日期的表示方法不應視為不符點,無論是采用美國格式(月/日/年)﹛歐洲格式(日/月/年),還是其他任何格式(年/月/日),只要對其所指的日期沒有疑義﹛例如無論是﹛15.12.95﹛還是﹛12.15.95﹛的表示方法都是指﹛95年12月15日﹛﹛
﹛﹛如果不同的日期表示格式導致實際上可理解為兩個不同的日期,則將被認為是單据之間的不一致﹛但是,即便以美國式或歐洲式標注的日期可能會被理解為兩個不同的日期,如果該單据本身或提交的其它單据表明只有一种解釋的可能性,則仍然是可接受的﹛例如,提單上的裝船日為﹛July8,1995﹛,發票表明的實際裝運日為﹛08.07.95﹛,盡管﹛08.07.95﹛本身可理解為﹛95年7月8日﹛或﹛95年8月7日﹛,但結合提單來看,該日期只可能理解為﹛95年7月8日﹛,因而是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