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單日期一般是指單据所表明的單据作成日期﹛簡單地理解,就是指單据何時制作出來的﹛該日期一般由單据制作人的單方行為決定﹛但是,在電子交單方式下,情況有了變化,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一﹛UCP500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UCP500第二十二條對出單日期的問題作了規定﹛但該條不是對出單日期的定義,而是側重對出單日期的使用規定﹛由于電子信用証也受UCP500的約束,因此,UCP500中的這條規定同樣對電子信用証适用﹛實務中應該注意兩點:
﹛﹛其一,除非信用証另有相反規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于信用証日期的單据﹛同理,對電子信用証而言,提交在信用証之前事先作成的單据,并不違反信用証規則對出單日期的要求﹛
其二,上述單据必須在信用証和本慣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其實,單獨的出單日期并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結合信用証的有效期﹛UCP5OO規定的最遲裝運后21天等的時限規定才是有實際意義的﹛
﹛﹛二﹛ISBP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ISBP第13至16條,對出單日期的相關問題作了較為具体的規定﹛規定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對出單日期的認定﹛單据上對出單日期具有一定的標注要求:即使信用証沒有明确要求,匯票﹛運輸單据和保險單据也必須注明日期﹛其他單据可根据信用証的要求或單据自身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是否需要注明日期﹛上述三類單据由于其自身運作需要注明日期,單据的簽署日期為單据的出單日期﹛單据中載明的准備日期,不作為出單日期,這條規定對提單而言,特別重要﹛該部分彌補了UCP5OO對出單日期沒有具体定義的不足﹛
﹛﹛二是与出單日期相關的時限要求﹛任何單据,包括分析証明﹛檢驗証明和裝運前檢驗証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裝運日期;任何單据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后出具;在任何情況下,單据必須在信用証的有效期內提交﹛
﹛﹛三﹛EUCP1.0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EUCP1.0第e9條規定:除非電子記錄中包含具体的出單日期,否則可視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如果沒有明顯的其它日期,收到日期將被視為發出日期﹛該條規定有三層意思:電子記錄中包含具体的出單日期時,以該具体出單日期為准;電子記錄中不包含具体的出單日期的,視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如果沒有明顯的其它日期,視收到日期為出單日期﹛
﹛﹛四﹛對EUCP1.0規定的正确适用
﹛﹛正确适用EUCP1.0的規定,主要是注意針對電子記錄在實務中的具体情況,具体對待﹛
﹛﹛電子記錄中包含具体的出單日期,主要有如下几种情況:一是單据本身有簽發時間,如商業發票的開票時間,提單的簽發日期等;二是單据中直接注明出單日期﹛如一些其它單据在作成時注明的日期;三是單据經由電子系統生成時,自動生成的單据作成日期﹛對這几种情況的出單日期,應一視同仁﹛盡管實際的單据作成日期与單据上所注明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但這不是銀行的審查義務﹛在采用電子交單時,交單日期与單据上注明的出單日期不一致,也應以單据上注明的日期為出單日期﹛
﹛﹛直接生成的電子記錄和由傳統紙制單据轉換生成的電子記錄中包含的出單日期具有同樣的效力﹛在EUCP信用証允許同時提交紙制單据和電子記錄的情況下,如果由于技術原因或人為疏忽造成的紙制單据上的出單日期与電子記錄中包含的出單日期不一致時,應优先适用EUCP1.0的規定,确認電子記錄中包含的日期為出單日期﹛如果紙制單据中有出單日期,而轉換成的電子記錄中無出單日期時,應按EUCP1.0的規定,視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出單日期;若電子記錄中無出單日期且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無法确定時,以接收方系統的接收日期為出單日期﹛
﹛﹛在因特网上,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或收單人收到記錄日期以机器時間而論,几乎是同一時間﹛但是,收件人可能殆于收件,從而使收件日期晚于發送日期﹛此時,發送日期和接受日期的确認應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确認的原則為指導﹛﹛示范法﹛确認發出數据電文時間的原則為:除非發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据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送數据電文的對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准﹛除非發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据電文的收到時間則按下述辦法确定:(a)如果收件人為接收數据電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統:(1)以數据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件時間;或(2)如數据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搜索到該數据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据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應該明确,确認出單日期是銀行的權利,也是銀行的義務﹛但是,銀行在審查單据,判斷出單日期時,只就單据表面進行審查﹛表面之外的單据實際作成日期和單据記載的日期是否一致等問題,銀行不負責審查﹛這也符合銀行只就單据表面進行審查,對單据的真實性等不負責任的原則﹛
﹛﹛出單日期在信用証業務中算不上一個核心問題,相關的規定也不复雜﹛在紙制單据下,針對此的爭議也不多﹛但在電子信用証下由于電子手段的應用,在确定出單日期上,問題稍許复雜了些﹛應該明确一點,關注出單日期并不是最終目的,因出單日期而受影響的交單日期才是應該特別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