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一年時間里遇到了三起內容雷同的案例,基本情況是: 某中國公司在出口業務中委托一外國船公司承運貨物,不料貨物在途中丟失(或發生貨損﹛運輸遲延等爭議),中國公司就此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某海事法院提起索賠之訴﹛開庭在即,外國船公司提出了管轄權异議認為中國海事法院沒有管轄權,理由是提單背面條款約定了因該提單項下貨物運輸發生的爭議應由某外國法院管轄﹛我國海事法院經過審查后,裁定外國船公司的管轄權异議成立,駁回中國公司的起訴﹛﹛﹛此時,這家中國公司不得不面對如下困扰:1.如果要打官司,就必須花費高額代价在國外聘請當地的海商法專業律師去啟動一個新的法律程序;2﹛因為對外國的法律并不熟悉,即使支付了高額的律師費,官司卻胜負難料;3﹛為十几万美元去冒這么大的風險似乎有點不值,但是若不打,十几万美元就這么白白扔了﹛真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据報載,類似事件已發生多起,托運人多是新近獲得進出口經營權准備在國際市場上大展身手的自營進出口企業,而處理結果往往因為出于對訴訟成本和訴訟結果的考慮,托運人只能花錢買教訓了事﹛
﹛﹛評析:這類案件是目前眾多提單糾紛中頗具典型性的一類糾紛﹛﹛即提單管轄權糾紛,它們的共同點是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上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寫明了解決爭議的管轄權法院,對這類條款法律效力的認定是爭議的核心問題﹛
﹛﹛結合我國近年涉外海商爭議的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審判机關主要從以下三方面來考察和認定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
﹛﹛1﹛管轄權的約定是否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存在實際聯系﹛的規定﹛
﹛﹛在貫徹﹛意思自治﹛這一國際司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我國人民法院一貫尊重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与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本條規定有兩層含義:1﹛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權法院,2﹛協議選擇的法院須与爭議存在﹛實際聯系﹛﹛如果把提單的記載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書面協議,則在因提單引發的海上運輸合同爭議中,一般說來,提單簽發地﹛裝船港﹛轉船港﹛卸貨港﹛當事人的住所地等与運輸合同的履行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才有管轄權﹛如果一份提單載明承運人為法國船公司,貨物裝船港是中國天津新港,目的港是巴西不宜諾斯愛利斯,而提單中約定的爭議管轄法院為英國的地方法院,則原告可以﹛該約定法院与本案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為由申請人民法院認定該條款無效﹛
﹛﹛2﹛管轄權條款是否明示﹛
﹛﹛依据﹛漢堡規則﹛和通行的學術觀點,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証明﹛為了提高交易效率,船公司提供的提單都是提前印就的,在簽發提單當時船公司并不就其內容与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屬典型的格式合同﹛依照我國<<合同法>>的精神,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在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提單中的管轄權條款以顯著區別于其它條款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以明顯區別于其他條款的字体印刷在提單的正面,法院會認定其有效﹛在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溫州輕工工藝品對外貿易公司訴法國達飛輪船公司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案中,受案法院依据﹛管轄權條款是以顯著的紅色字体印刷在提單正面﹛的事實認定承運人已經盡到了﹛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而判定該管轄權約定條款有效﹛但如果管轄權條款以极小的字號﹛通常的字体夾在其他條款之間密密麻麻地印制在提單背面,則原告可以船公司未盡到應盡的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違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為由要求法院認定該管轄權條款無效﹛
﹛﹛3﹛管轄權條款是否公平合理
﹛﹛在有的情形下還需要法官依据公平合理原則以及對等原則對管轄權條款進行裁量,這种情況下法官會綜合考慮各种因素﹛如在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浙江省工藝品進出口集團公司訴香港金發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爭議中,被告依据提單中關于﹛提單爭議由香港法院處理﹛的約定提出管轄權异議,經過審理,上海海事法院以﹛香港法院曾對中國內地航運公司的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予以否認﹛作為理由之一,裁定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异議﹛再如提單中印就的管轄權法院為船旗國法院,而船旗國法院又是方便旗國,眾所周知方便旗國的法律并不完善,格式合同提供方選擇船旗國法院管轄有規避法律﹛減輕責任的意圖,則到管轄權條款規定的船旗國法院訴訟將被認為不合理﹛不便于保護當事各方的權益,据此受案法院可以獲得管轄權﹛
﹛﹛建議:提單的管轄權條款看似簡單,實際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一不小心就會因一時的疏忽,遭受巨大的損失﹛
﹛﹛從減少訟累﹛規避風險的的角度講,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最好事先向承運人索要空白提單,仔細審閱承運人提單條款,發現提單對管轄權的規定對自己不利,則另行選擇承運人;或者要求承運人在提單上加注﹛因本提單產生或引發的爭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條款﹛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加注條款的法律效力高于事先印就條款的法律效力﹛另外,隨著我國遠洋運輸業的發展,我國船公司提供的服務足可以与外國船公司媲美﹛托運人在不明了外國船公司提單中內容煩瑣的各种約定時,最便捷的方式是選擇中國的船公司作為承運人,這樣即便發生爭議,也可以在中國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