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檢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我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檢疫圃(以下簡稱隔离檢疫圃)應當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或國家檢驗檢疫局直屬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机构)核准,授予承擔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檢疫工作的資格﹛
﹛﹛第三條 隔离檢疫圃根据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的要求,承擔進境的高﹛中風險的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檢疫,出具隔离檢疫結果和報告,并負責隔离檢疫期間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的保存和防疫工作﹛
﹛﹛第四條 隔离檢疫圃依据隔离條件﹛技術水平和運作方式分為:
﹛﹛(一)國家隔离檢疫圃(以下簡稱國家圃):承擔進境高﹛中風險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檢疫工作﹛
﹛﹛(二)專業隔离檢疫圃(以下簡稱專業圃):承擔因科研﹛教學等需要引進的高﹛中風險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檢疫工作﹛
﹛﹛(三)地方隔离檢疫圃(以下簡稱地方圃):承擔中風險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檢疫工作﹛
﹛﹛隔离檢疫圃的工作程序由國家檢驗檢疫局另行制訂﹛
﹛﹛第五條 從事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工作的隔离檢疫圃須按以下程序辦理申請手續:
﹛﹛(一)申請成為國家圃或專業圃的隔离檢疫圃,須事先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其隔离條件﹛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管理措施等資料;國家檢驗檢疫局在接到申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資料的審核工作,并視情況委托直屬檢驗檢疫机构進行實地考察;直屬檢驗檢疫机构在接到國家檢驗檢疫局的委托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察并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提交考察報告;國家檢驗檢疫局根据資料審核和考察結果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核准的決定﹛
﹛﹛(二)申請成為地方圃的隔离檢疫圃,須在進境植物繁殖材料入圃前30日向直屬檢驗檢疫机构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交其隔离條件﹛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管理措施等材料;直屬檢驗檢疫机构在接到申請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和實地考察工作,并作出是否給予核准的決定﹛
﹛﹛(三)對于已經核准為國家圃﹛專業圃或地方圃的隔离檢疫圃,檢驗檢疫机构將對其進行定期考核﹛
﹛﹛第六條 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進入隔离檢疫圃之前,隔离檢疫圃負責根据有關檢疫要求制定具体的檢疫方案,并報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核准﹛備案﹛
﹛﹛第七條 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种植期限按檢疫審批要求執行﹛檢疫審批不明确的,則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一年生植物繁殖材料至少隔离种植一個生長周期;
﹛﹛(二)多年生植物繁殖材料一般隔离种植2-3年;
﹛﹛(三)因特殊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未得出檢疫結果的可适當延長隔离种植期限﹛
﹛﹛第八條 隔离檢疫圃須嚴格按照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核准的隔离檢疫方案按期完成隔离檢疫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報告隔离檢疫情況,接受檢疫監督﹛如發現疫情,須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并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第九條 隔离檢疫期間,隔离檢疫圃應當妥善保管隔离植物繁殖材料;未經檢驗檢疫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將正在進行隔离檢疫的植物繁殖材料調离﹛處理或作它用﹛
﹛﹛第十條 隔离檢疫圃內,同一隔离場地不得同時隔离兩批(含兩批)以上的進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准將与檢疫無關的植物种植在隔离場地內﹛
﹛﹛第十一條 隔离檢疫完成后,隔离檢疫圃負責出具隔离檢疫結果和有關的檢疫報告﹛隔离檢疫圃所在地檢驗檢疫机构負責審核有關結果和報告,結合進境檢疫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并出具有關單証﹛
﹛﹛在地方隔离檢疫圃隔离檢疫的,由具体負責隔离檢疫的檢驗檢疫机构出具結果和報告﹛
﹛﹛第十二條 隔离檢疫圃完成進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檢疫后,應當對進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殘体作無害化處理﹛隔离場地使用前后,應當對用具﹛土壤等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動植物檢疫局1991年發布的﹛引進植物种苗隔离檢疫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