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做好進境植物檢疫特許審批管理工作,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与植物檢疫有關禁止進境物(以下簡稱﹛特批物﹛)的,引進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向國家動植物檢疫机關申請,辦理特許檢疫審批手續﹛
﹛﹛第三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机關在受理申請時,按下列原則審理:
﹛﹛(一)﹛特批物﹛是否屬于因科學研究﹛教學等特殊需要;
﹛﹛(二)根据其种類﹛用途﹛使用和存放方式對能否造成傳播﹛蔓延進行危險性分析;
﹛﹛(三)引進單位是否具有符合檢疫要求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四條﹛引進單位提出申請時,應出具以下証明和說明材料:
﹛﹛(一)上級主管部門的証明;企業還須提交營業執照复印件;
﹛﹛(二)詳細說明﹛特批物﹛的品种﹛產地和引進的特殊需要﹛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
﹛﹛第五條﹛辦理特許審批手續的步驟為:
﹛﹛(一)引進單位應先將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証明和說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動植物檢疫机關進行驗核,驗核合格的可領取植物檢疫特許審批單;
﹛﹛(二)引進單位將填寫后的植物檢疫特許審批單連同証明和說明材料一并報國家動植物檢疫机關審批﹛
﹛﹛第六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机關根据﹛特批物﹛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檢疫要求﹛指定入境口岸,并委托有關口岸動植物檢疫机關核查﹛确認其存放﹛使用﹛隔离場所和防疫措施﹛
﹛﹛第七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机關根据﹛特批物﹛的用途﹛可能傳帶病虫害的危險性﹛确認的存放﹛使用場所以及指定的隔离檢疫場所接受的能力,決定其審批數量﹛
﹛﹛第八條﹛國家動植物檢疫机關對有特殊檢疫要求的,可應邀派檢疫人員到輸出國家或地區產地進行初檢﹛驗貨﹛監裝或疫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