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洲共同体植物檢疫之發展
﹛﹛歐洲共同体(EuropeanCommunity--EC)成立于1957年,總部歐洲共同体委員會設在布魯塞爾﹛歐洲共同体植物檢疫的發展可以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歐洲共同体成立后的前19年可稱做第一階段,那時的歐洲共同体只是一個政治經濟實体,其法規還沒有涉及進出口貿易,各國的立法仍是獨立的,而且這些國家根本就沒有設法協調他們的植物檢疫法規﹛僅有一個例外,比利時﹛盧森堡和荷蘭這三個國家曾做過協調﹛第二階段:1976年至1992年,1977年歐洲共同体推出法令77/CEE,這個植物檢疫法規從而成為所有歐洲共同体國家法規協調的核心﹛這一個法令可以說是整個歐洲共同体委員會的法令,所以12個成員國的每一個政府都必須更改他們自己的法規以适合委員會的法令,然而,實際上那時歐洲共同体成員國還不能統一到一個歐洲共同体法令上來,仍存在著很多不一致,也就是說存在許多例外﹛歐洲共同体的個別成員國被允許制定不同于其它成員國的植物檢疫法規,但是對于來自歐洲共同体以外的植物檢疫法規,他們之間則有較好的協調﹛所謂例外主要是有關植物材料在歐洲共同体內部運輸的植物檢疫法規,比如意大利依然禁止進口梨火疫病菌的寄主,而其它國家如英國﹛法國﹛丹麥則不禁止﹛第三階段從1993年開始﹛1993年歐洲共同体委員會對法令又進行修訂,并公布法令77/93/EC,這是統一市場的需要﹛歐洲統一市場是一個政治目標,所有的產品,工業產品﹛農業產品,任何种類的產品在生產國和任何其它成員國之間,可以完全以同樣的方式出售,這就是自由單一市場的原則﹛這意味著,成員國之間的任何植物健康法規或控制措施都有悖于單一市場,例如在單一市場內意大利不能禁止梨火疫病的寄主﹛第四階段:2000年開始,歐洲共同体為了建立歐洲共同体的盟約,并考慮到委員會的提案,歐洲議會以及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看法,乃對77/93/EC指令內容做适度修改,使指令內容更為清楚和合理﹛2002年又對2000/29/EC做另一次的修改,目前的指令是2002/36/EC﹛
﹛﹛﹛﹛二﹛歐洲共同体2000/29/EC指令內容
﹛﹛歐洲共同体委員會法令2000/29/EC的主要內容首先是法律條文二十九條,之后是一系列的附件﹛這些附件主要內容詳列于下:
﹛﹛附件Ⅰ(Annex1)
﹛﹛A部分:禁止有害生物傳入和在所有會員体國內傳播
﹛﹛Ⅰ.歐洲共同体沒有出現過的有害生物
﹛﹛Ⅱ.歐洲共同体有發現過的有害生物
﹛﹛B部分:有害生物傳入与在特定保護區內傳播應該被禁止
﹛﹛附件Ⅱ(Annex2)
﹛﹛A部分:在特定植物和植物產品如出現有害生物,它傳入和在所有會員國內傳播應該被禁止
﹛﹛Ⅰ.歐洲共同体沒有出現過的
﹛﹛Ⅱ.歐洲共同体有發生過的
﹛﹛B部分:有害生物如果被發現在特定植物和植物產品,它傳入和在特定保護區內傳播應該被禁止
﹛﹛﹛﹛附件Ⅲ(Annex3)
﹛﹛A部分:禁止輸入所有會員体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
﹛﹛B部分:禁止輸入特定保護區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
﹛﹛﹛﹛附件Ⅳ
﹛﹛A部分:所有會員國為了傳入和在會員國間移動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必須有特別的檢疫要求
﹛﹛Ⅰ.非歐洲共同体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
﹛﹛Ⅱ.歐洲共同体會員國生產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
﹛﹛B部分:所有會員國為了傳入与移動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在特定保護區內,必須有特別的檢疫要求
﹛﹛﹛附件Ⅴ
﹛﹛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在被允許進入歐洲共同体前必須有植物健康檢查(如果在歐洲共同体內生產的,在歐洲共同体內移動前于生產地進行;如果是在歐洲共同体外生產的,則在生產國或委托者國家進行)
﹛﹛A部分:歐洲共同体會員國生產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類
﹛﹛Ⅰ.歐洲共同体會員國生產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是有害生物潛在的攜帶者
﹛﹛Ⅱ.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是特定保護區相關有害生物潛在的攜帶者,當它要傳入或在保護區內移動,必須帶有對适當保護區有效的植物護照
﹛﹛B部分:除了A部分所列地區境域外,其它地區生產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
﹛﹛Ⅰ.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是整個歐洲共同体有害生物潛在攜帶者
﹛﹛Ⅱ.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是特定保護區關注的有害生物潛在攜帶者
﹛﹛附件Ⅵ:特殊處理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也許也可适用
﹛﹛﹛附件Ⅶ:檢疫書格式(Modelcertificates)
﹛﹛﹛附件Ⅷ:
﹛﹛A.廢止与修正法令
﹛﹛B.更換和/或執行的期限
﹛﹛﹛﹛附件Ⅸ:修正的表格
﹛﹛﹛﹛三﹛歐洲共同体2000/29/EC指令的概念
﹛﹛2000/29/EC指令內容乃基于下列的主要概念:
﹛﹛2000/29/EC指令內容系基于下列的概念:
﹛﹛(1)植物生產對歐洲共同体是重要的﹛
﹛﹛(2)有生害生物的影響使得植物生產量持續的減少﹛
﹛﹛(3)保護植物對抗有害生物是絕對需要的,不僅可以避免產量減少,也可以提高農業生產力﹛
﹛﹛(4)行動的目標是在歐洲共同体內有系統的根絕有害生物﹛借著建立植物健康制度,并适用于整個歐洲共同体,將歐洲共同体視為一個區域,沒有內部藩蘺,
﹛﹛因為如果對抗有害生物侵入歐洲共同体的保護方案,沒有同時在所有會員体實施,那么其效果將是有限的﹛
﹛﹛(5)這些方案必須長期地被了解,為全球的利益,許多國際規范和國際組織也相繼地訂立規范,包括在FAO國際糧農組織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
﹛﹛(6)該指令內容中一項最重要的方案是列出特別危險的有害生物,必須禁止它傳入歐洲共同体﹛當特定植物和植物產品帶有這些有害生物要輸入歐洲共同体時必須被禁止﹛
﹛﹛(7)輸入的植物或植物產品帶有某些有害生物,輸入時并不能有效的被檢查出來,因此,必須對特定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輸入,訂定禁止的最低條款,或者對生產國家進行特別的檢查﹛
﹛﹛(8)植物健康檢查必須限定在這些輸入產品是由非會員体國家生產的﹛
﹛﹛(9)必須設定一些條件,使得在特定情況下,處理有害生物,且允許銷毀﹛指令沒有暫時的安全防衛方案,各會員國若有有害生物傳入或散播的立即性危險,應
﹛﹛告知委員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衛措施﹛
﹛﹛(10)由第三國家輸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必須要有這些國家官方負責簽發的檢疫証﹛基本上,這些國家應該得到IPPC的授權﹛此外,指令規范的范圍應該不再僅限于會員國和第三國家間的貿易,應該擴充到單一會員体內的行銷活動﹛
﹛﹛(11)在适切的特定條件下,由第三國輸入的植物﹛植物產品和其它品項,可以由歐洲共同体的官員在第三國生產地進行正式檢查﹛歐洲共同体的官方檢查必須由其雇用的專業人員進行﹛這些專家由成員國雇用,為歐洲共同体提供服務,這些專家的角色被定義為執行歐洲共同体植物健康轄范疇內所涉及的相關活動﹛
﹛﹛(12)基本上,歐洲共同体所有地區應該用相同的保護標准來對抗有害生物﹛然而,考慮不同的生態條件和特定有害生物分布區域,乃設置﹛保護區域﹛限定特別植物健康風險的范圍,并配合內部市場條件采取特殊保護﹛
﹛﹛(13)歐洲共同体的植物健康規定适用于全体,歐洲共同体被視為一個區域,沒有內部的藩篱﹛進入保護區的植物必須區分是會員体內的產品,或是由第三國輸入的,以便适切的确認与保護區有關的有害生物﹛
﹛﹛(14)執行植物健康檢查最合适的地點是生產地﹛就歐洲共同体的產品而言,檢查必須在生產地點強制執行,而且應該擴及所有相關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生產﹛制造
﹛﹛﹛使用,和生產介質的使用﹛為了整套檢查体系的有效率運作,所有生產者都應該正式注冊﹛
﹛﹛(15)為更有效在內部市場實施歐洲共同体植物健康規定,執行植物健康檢查目的,除了會員國的官方植物保護部門外,也必須運用其它可用的官方人力,應該協調這些人力的訓練,歐洲共同体也應予以財務支持﹛
﹛﹛(16)如果檢查結果是符合規定的,替代在國際貿易使用的檢疫証書,歐洲共同体產品將簽發一种合格標章(植物護照),附貼在該种產品,以确保這些產品能在歐洲共同体內自由流通﹛
﹛﹛(17)當檢查結果不符合規定時,應該采取正式的處理方法﹛
﹛﹛(18)确保在內部市場運作能符合歐洲共同体植物健康規定,應該建立一套在行銷階段的正式檢查体系﹛在整個歐洲共同体內,這套体系應該盡可能的做到可信賴性和一致化﹛也絕對要排除在會員國間邊界的特定控制﹛
﹛﹛(19)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植物健康要件的所有法令都應該建立于歐洲共同体的同一標准上﹛會員國不能采用任何特別的植物健康法令對待其它會員体的植物和植物產品進入其邊界﹛
﹛﹛(20)在內部市場架构中,原則上,源自第三國的產品,在首度引入歐洲共同体時,應該要接受植物健康檢查﹛若是通過檢查,則第三國產品應該被授予植物護照,使能比照歐洲共同体產品作法,在歐洲共同体內自由流通﹛
﹛﹛(21)為應付完成內部市場所產生的狀況,并提供必要的保証,最重要的是要就歐洲共同体對外邊界,在國家和歐洲共同体層級,來強化植物健康檢查的基礎架构,并特別留意由于地理因素,成為歐洲共同体入口的會員國﹛委員會將提議在歐洲共同体總預算中,納入就此目的提撥必要經費﹛
﹛﹛(22)為改善在內部市場的范圍內,有關植物健康制度的效率,會員國應該要協調負責植物健康人員之實施作法﹛委員會并提出歐洲共同体內植物健康業務基本法(code)﹛
﹛﹛(23)會員國不再能通過任何特殊植物健康條款,來規范植物或是植物產品從其它會員國引入各自領域﹛有關植物和植物產品的一切植物健康規定條件,都應該在歐洲共同体層級訂定﹛
﹛﹛(24)由于在歐洲共同体植物健康制度范圍內的貿易活動,還是有可能產生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歐洲共同体資助体系,來分攤這种負擔﹛
﹛﹛(25)為預防自第三國引入有害生物造成感染,應有歐洲共同体資助辦法,來強化歐洲共同体對外邊境的植物健康檢驗基礎架构﹛
﹛﹛(26)本制度也應該适度提供資金,來贊助會員國所采行特定措施,用以控制和(若可行的話)根除從第三國或是從歐洲共同体其它地區所引入﹛感染的有害生物,若有可能,還包括修補所造成的損害﹛
﹛﹛(27)歐洲共同体資助的細部審核机制程序必須能夠快速運作﹛
﹛﹛(28)要能确保委員會能被主動告知有關于有害生物引入所可能產生的一切后果﹛
﹛﹛(29)特別是委員會應該監視歐洲共同体植物健康制度妥善施行﹛
﹛﹛(30)應确立曾有檢視或檢驗不确實,導致有害生物侵入歐洲共同体之事例,歐洲共同体法律應适用于相關后果,并納入某些特定措施﹛
﹛﹛(31)會員國和委員會的适切作法是,在歐洲理事會決議76/894/EEC所設立的植物健康常設委員會中密切合作﹛
﹛﹛(32)本指令不得影響附件VIII之E部分,有關于轉置和實施時間限制之會員國義務﹛
﹛﹛﹛﹛﹛四﹛歐洲共同体的植物檢疫要點
﹛﹛植物檢疫法規的協調首先是檢疫名單的确認,以便使每一個成員國都有同樣的名單;不同成員國禁止從歐洲共同体外進口的商品名單也是一樣的,需要植物健康証書的商品也是一樣的﹛總体而言,禁止進口的商品名單在持續減少,在歐洲共同体內邊界上的檢疫以前是系統性的,逐漸變成隨机的,例如對于特定的水果﹛蔬菜,檢疫人員最多只允許檢查1/3的貨物﹛在這一階段,決策權從成員國轉到歐洲共同体委員會﹛如果一個成員國要采取緊急行動例如發現新的有害生物要立即禁止進口某种植物,在1976年以前,這樣做是自由的,但后來就必須將這一決定報告歐洲共同体委員會,并需得到歐洲共同体委員會的批准﹛進口貨物的檢疫以前在邊界進行,但越來越多的不是在邊界,而是在貨物到達地進行,檢疫僅在最終目的地進行﹛
﹛﹛歐洲共同体在內部邊界不再進行檢疫,很多植物和植物產品必須得到護照以進行貿易,總的來說這樣的一個結果是在歐洲共同体將有更高的植物健康標准,但是很明顯,如果必須簽發植物護照,對于大量的植物,單靠官方本身的檢疫人員進行檢疫工作是非常困難的,因而實際上可以由生產者組織或生產者自己檢疫植物并出具護照,當然必須在官方的監督之下,以避免欺騙行為﹛在歐洲共同体內部己不再可能禁止任何商品流通,國家檢疫人員必須在歐洲共同体的檢疫人員的監督下工作,如果一個成員國要采取例外的行動或特別的緊急行動,在這樣的條件下已不大可能,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并得到委員會的批准才行﹛
﹛﹛要進入到歐洲共同体的植物仍然需要植物健康証書,這一植物健康証書要帶到進口的歐洲共同体國家,但當貨物進人時該國檢疫人員將進行檢疫并發放護照以便繼續在歐洲共同体內貿易,即植物健康証書被護照取代﹛對于出口國重要的是要知道貨物是否要運到保護區內,或者是運到其它沒有特別保護區的國家,因為如果要運到一個保護區,就必須滿足保護區的特殊要求﹛
﹛﹛歐洲共同体要出口植物,該植物出口國要負責發放植物健康証書,當然這些植物可能是另一個成員國生產的,所以這兩個國家的檢疫人員需用同樣的標准是重要的,這是歐洲共同体檢疫人員的工作﹛如果歐洲共同体要運出的植物過去已有特別的要求,例如向美國出口某些植物,美國有產地檢疫的要求﹛這些要求依然保留,但將來如果另一個國家要對歐洲共同体出口的植物提出特殊的要求,就必須与歐洲共同体委員會,而不是与成員國協調做這一安排﹛
﹛﹛實際上,在歐洲共同体出售的特定的植物必須滿足植物健康標准,但還必須滿足市場標准,這些市場標准多是品質標准﹛品質標准,第一包括遺傳特性等,比如菊花是否足夠大﹛是否好看;第二是類型的确切,例如菊花品种必須是原品种而不是其它品种;第三是貨物必須均一,這意味著如果貨物量大,所有的都必須一樣,不能混雜﹛過去已有一些种子質量標准,要銷售的种子必須是活的,要有好的發芽能力,這也适用于馬鈴薯种薯﹛在新的体制下,另外三類也建立了這樣的質量標准﹛(1)觀賞植物,特別是花卉例如菊花﹛球莖;(2)果樹,例如苹果樹﹛柑桔樹﹛葡萄﹛草莓;(3)蔬菜,蔬菜在溫室种植,其种子在特殊的容器里發芽,發芽后植物的貿易越來越多﹛實際上這些質量標准系統即市場標准与植物護照系統非常相似,同樣由生產者負責,同樣也必須在官方的監督下,另外整個生產系統都必須滿足一定的標准﹛除了這些質量標准,還可能引入另外的健康標准,首先是要達到基本的等級CAC,即某些植物必須基本沒有通常的質量問題和有害生物﹛基本沒有和沒有是有區別的,沒有是針對檢疫來說的,基本沒有是針對質量來說的,后者意味著可有极少量的有害生物,但是植物仍然要是健康的﹛除了這一等級還有其它等級:前基本等級﹛基本等級﹛驗証等級,例如對于菊花其母株必須經檢測無某些病毒,對于馬鈴薯种薯已是如此,种薯必須來自檢測過病毒的母薯,這在很多國家都是強制進行的,當然實際上不可能馬上將這一一措施用于其它植物﹛總之進口到歐洲共同体的植物如果要銷售,就必須滿足植物檢疫法規,還必需滿足市場法令的要求,有時市場要求比檢疫更嚴厲﹛
﹛﹛﹛五﹛歐洲共同体植物檢疫特點
﹛﹛(一)單一市場原則
﹛﹛歐洲共同体的体制即統一市場体制,原則上是從1993年6月開始運行的,單一市場原則是指商品在成員國內和成員國之間可以同樣的標准進行貿易﹛過去植物可以在成員國內生產和出售,不必滿足任何植物健康標准,但是現在因為植物健康標准是植物在整個歐洲共同体內流動所必需的,所以植物健康標准對于植物在一個國家內部流動也是必需的﹛因而,歐洲共同体生產的所有植物或者所有某一類別的植物,不管是留在一個國家,還是流動到其它國家,都必需滿足同樣的植物健康標准﹛
﹛﹛(二)生產地或外部邊界檢疫
﹛﹛現在所有的植物輸入檢查和檢疫都從內部邊界轉移到生產地或外部邊界,例如:如果植物產于法國,檢疫將在法國的苗圃進行,在法國和德國間的邊界就不做檢疫了,因為法國和德國之間已沒有邊界;如果從歐洲共同体以外進口植物,先進入法國,而后轉入德國,那么就在外部邊界法國檢疫,即在首次進入歐洲共同体的那個地方檢疫﹛實際上原則非常簡單,對于植物檢疫來說歐洲共同体就像是單個國家﹛
﹛﹛(三)建立保護區
﹛﹛歐洲共同体很大,各地條件是不均一的,不同地區的气候和有害生物情況是不同的,有些地區仍需保護,防止引入某些有害生物,例如意大利還需得到保護,以防止梨火疫病的進入,那么意大利就被叫做梨火疫病的保護區,進入保護區的貨物要達到特殊的標准﹛
﹛﹛(四)設置植物護照制度
﹛﹛在歐洲共同体內應當用某种方式表明植物達到健康標准,這就是使用植物護照,在歐洲共同体內部植物護照取代植物健康証書,植物護照可以是附著在植物上的簡單卷標,這一卷標并不限定屬于某個貨主,既使僅在一個成員國內部貿易植物也要有護照,而進入保護區則需要特殊護照,這些護照當然僅适用于歐洲共同体內部,而不用于歐洲共同体之外﹛
﹛﹛(五)建立檢疫員体系
﹛﹛在歐洲共同体的体制內建立檢疫員系統,其主要任務是監督歐洲共同体各成員國的檢疫人員,以保証他們使用同樣的標准,這些檢疫員自己并不親自檢查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