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務部獲悉,日前,海關總署﹛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發布﹛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辦法﹛于4月1日起執行﹛
﹛﹛﹛辦法﹛規定,整車特征核定由汽車生產企業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海關總署委托核定中心核定﹛海關依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核定報告﹛确定适用稅率和完稅价格,辦理征稅手續﹛進口汽車零部件整車特征核定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發布﹛
﹛﹛核定中心依据海關總署的指令,對汽車生產企業的有關車型開展核定工作,出具核定報告﹛
﹛﹛備案車型生產組裝成第一批整車后10日內,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核定中心應當在接受海關總署指令后的1個月內,完成對有關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辦法﹛實施前已經投產的車型,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完成自測,并將自測結果報海關總署﹛自測結果為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完成自測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复審﹛复審結果為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复審結果公布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補充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核定中心依据海關總署的指令,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對已經投產的備案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對經核定中心核定為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海關按照整車歸類,并按照整車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核定為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海關按照零部件歸類,并按照相應的适用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海關在對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按照整車歸類征稅時,如果其中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在進口時已經繳納了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且汽車生產企業能夠提供進口納稅証明的,已經繳納的稅款應當扣除﹛
﹛﹛企業按照﹛辦法﹛規定進口的汽車零部件,1年之內未用于生產汽車整車的,應當在1年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征稅手續﹛
﹛﹛加工貿易項下生產的汽車轉內銷的,适用本﹛辦法﹛﹛加工貿易汽車生產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按照﹛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据核定的結果,對构成整車特征的,憑企業提交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証﹛和相應的進口許可証件,按照﹛辦法﹛規定适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并補征全部進口零部件的緩稅利息﹛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汽車生產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境入區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据核定的結果,對构成整車特征的,憑相關進口許可証件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內銷實際狀態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