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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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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對汽車零部件的進口管理,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依据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的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組裝汽車所需的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的監督管理﹛

﹛﹛汽車生產企業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不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机動車輛及挂車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 15089﹛2001)中規定的M類和N類机動車輛﹛

﹛﹛M類机動車輛是指,至少有4個車輪并且用于載客的机動車輛;N類机動車輛是指,至少有4個車輪并且用于載貨的机動車輛﹛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總成(系統),包括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机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构成整車特征和构成總成(系統)特征,是指汽車生產企業使用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在裝車狀態時已經构成整車特征﹛或在裝机狀態時已經构成總成(系統)特征﹛

﹛﹛第六條 海關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實施管理﹛

﹛﹛海關總署﹛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財政部成立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海關總署,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整車特征國家專業核定中心(以下簡稱核定中心)接受海關總署委托,負責對進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車或總成(系統)特征進行核定﹛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以在國內市場銷售為目的使用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汽車,應當依据本辦法對所生產車型中使用的進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車特征進行自測﹛經自測确定构成整車特征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將有關車型向海關總署備案﹛同一汽車生產企業的不同車型,應當分別備案﹛

﹛﹛生產企業自測后認為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复審﹛海關總署應當委托核定中心進行簡單复審或現場复審﹛經复審,构成整車特征的,由生產企業補充備案;不构成整車特征的不需備案﹛

﹛﹛汽車生產企業在向發展改革委申請﹛道路机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向商務部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証時,應當提供有關車型的自測結果;如進口零部件不构成整車特征,還應提供海關總署的复審意見﹛

﹛﹛發展改革委在﹛道路机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對使用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生產的車型標注﹛整車特征﹛字樣,商務部在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的自動進口許可証上標注﹛整車特征﹛字樣﹛

﹛﹛第八條 備案車型應當是已經列入發展改革委﹛道路机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

﹛﹛第九條 生產企業在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基本概況;

﹛﹛(二)備案車型年度生產計划;

﹛﹛(三)備案車型的零部件分類和价格比例清單;備案車型的總价和國產件﹛進口件的分項价格(均以不含稅价格計算);

﹛﹛(四)備案車型全部采購件的國內和國外供應商及供貨品种清單;

﹛﹛(五)列入﹛道路机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証明﹛

﹛﹛第十條 海關總署在收到申請備案的材料后向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分送有關備案材料﹛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企業所在地海關在收到備案材料后分別按各自職責實施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收到海關總署發來的企業備案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生產車型給予登記備案,并通知該汽車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在登記備案后,應當根据汽車零部件的進口計划,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企業所在地海關提供稅款總擔保﹛稅款總擔保的擔保數額應當不低于企業月平均進口零部件需繳納的稅款總額﹛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根据備案車型數量及進口計划的調整,及時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變更稅款總擔保的擔保數額,經核實無誤后,海關辦理相關的擔保數額變更手續﹛

﹛﹛第三章 通關管理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在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繳納稅款﹛

﹛﹛汽車生產企業從其所在地以外口岸進口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須在完成備案登記和稅款總擔保手續后,向企業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轉關運輸,海關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

﹛﹛其他未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不适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企業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當向海關遞交進口貨物報關單﹛標明﹛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自動進口許可証﹛其他有關許可証件以及海關要求的隨附單証等﹛

﹛﹛第十五條 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時,涉及許可証件的,在通關環節驗核証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征免性質欄應當填寫﹛整車特征﹛;收貨單位欄應當填寫汽車生產企業名稱﹛

﹛﹛不同車型的汽車零部件,應當分別填寫報關單﹛

﹛﹛第十六條﹛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時,海關比照保稅貨物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進口手續,并按照進口狀態列入海關統計﹛

﹛﹛第四章 整車特征核定標准及核定

﹛﹛第十七條 整車特征核定由汽車生產企業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海關總署委托核定中心核定﹛海關依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核定報告﹛确定适用稅率和完稅价格,辦理征稅手續﹛進口汽車零部件整車特征核定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發布﹛

﹛﹛第十八條 核定中心依据海關總署的指令,對汽車生產企業的有關車型開展核定工作,出具核定報告﹛

﹛﹛第十九條 備案車型生產組裝成第一批整車后10日內,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核定中心應當在接受海關總署指令后的1個月內,完成對有關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投產的車型,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1個月內完成自測,并將自測結果報海關總署﹛自測結果為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完成自測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复審﹛复審結果為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在复審結果公布后10日內向海關總署補充備案,并向海關總署申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核定中心依据海關總署的指令,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對已經投產的備案車型的核定,并出具核定報告﹛

﹛﹛第二十條﹛核定中心核定的車型為基型車﹛在經過核定的基型車基礎上選裝進口部件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和核定中心提供選裝類型,并在實際選裝時如實申報﹛經核定中心复核并提出報告后,海關在核定完稅价格計稅時做出調整﹛

﹛﹛汽車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构成整車特征的狀況發生改變的,可向海關總署申請對基型車重新核定﹛海關根据核定中心出具的新的核定報告,确定計稅的完稅价格﹛經核定,不再构成整車特征的,海關不再按照本辦法對該車型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构成整車特征:

﹛﹛(一)進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組裝汽車的;

﹛﹛(二)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認定范圍內: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机兩大總成裝車的;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机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他3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机兩大總成以外其他5個總成(系統)(含)以上裝車的﹛

﹛﹛(三)進口零部件的价格總和達到該車型整車總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本項整車特征核定標准自2006年7月1日起開始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汽車零部件构成汽車總成(系統)特征:

﹛﹛(一)進口整套散件組裝總成(系統)的;

﹛﹛(二)進口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組裝總成(系統),其進口關鍵零部件或分總成達到及超過規定數量標准的(詳見附件1﹛2);

﹛﹛(三)進口零部件的价格總和達到該總成(系統)總价格的60%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條 國內汽車總成(系統)生產企業生產的總成(系統)所使用的進口零部件不构成總成(系統)特征的,該總成(系統)視為國產總成(系統)﹛

﹛﹛第二十四條 國內汽車及零部件生產企業,對進口零部件(不含總成﹛分總成)及生產零部件用的毛坯件進行實質性加工的,所生產的配套零部件視為國產件﹛

﹛﹛所稱﹛實質性加工﹛是指,產品加工后,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的實質性改變确定標准﹛

﹛﹛第二十五條 核定中心對備案車型進行整車特征核定時,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積极配合,并提交以下單証:

﹛﹛(一)核定申請報告;

﹛﹛(二)企業自測報告;

﹛﹛(三)﹛備案車型零部件采購清單﹛(詳見附件3);

﹛﹛(四)核定中心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六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申請備案或者整車特征核定而未申請的,海關總署可以指令核定中心進行核定﹛

﹛﹛第五章 征稅原則及稅款計征

﹛﹛第二十七條﹛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從報關放行到納稅前,由企業所在地海關比照保稅貨物實施監管﹛為提高管理效能,有條件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与所在地海關進行電子聯网﹛

﹛﹛第二十八條﹛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成整車后,汽車生產企業向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有關規定,進行歸類和征稅﹛

﹛﹛對經核定中心核定為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海關按照整車歸類,并按照整車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核定為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海關按照零部件歸類,并按照相應的适用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二十九條﹛海關在對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零部件按照整車歸類征稅時,如果其中由配套厂家提供的零部件在進口時已經繳納了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且汽車生產企業能夠提供進口納稅証明的,已經繳納的稅款應當扣除﹛

﹛﹛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進口的汽車零部件,1年之內未用于生產汽車整車的,應當在1年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征稅手續﹛

﹛﹛第三十條 加工貿易項下生產的汽車轉內銷的,适用本辦法﹛

﹛﹛加工貿易汽車生產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口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据核定的結果,對构成整車特征的,憑企業提交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証﹛和相應的進口許可証件,按照本辦法規定适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并補征全部進口零部件的緩稅利息﹛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汽車生產企業在申請對其使用构成整車特征的進境入區汽車零部件生產組裝的汽車產品內銷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總署補辦備案手續,并接受核定中心的核定﹛海關根据核定的結果,對构成整車特征的,憑相關進口許可証件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內銷實際狀態征稅﹛

﹛﹛第三十一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核定中心出具构成整車特征的核定報告后的次月起,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向企業所在地海關作納稅申報﹛海關對汽車生產企業上個月生產有關車型所使用的進口零部件按照整車稅率集中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汽車生產企業在作首次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核定報告出具前已用于生產整車的進口零部件一并向海關申報納稅﹛

﹛﹛第三十二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自核定中心出具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核定報告后30日內,向所在地海關申報其已進口但尚未繳納稅款的汽車零部件﹛海關按照汽車零部件稅率計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并對有關車型不再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的所有備案車型經核定中心核定均不构成整車特征,并且企業繳清有關稅款的,海關應當通知企業辦理解除稅款總擔保手續﹛

﹛﹛第三十四條 汽車生產企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納稅時應當提交以下單証和資料:

﹛﹛(一)核定中心的核定報告;

﹛﹛(二)企業上月有關車型的整車生產數量(核定結果為不构成整車特征的除外);

﹛﹛(三)企業上月進口的已用于生產組裝整車的有關車型汽車零部件清單(核定結果為不构成整車特征的除外);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証﹛

﹛﹛第三十五條 企業向海關申報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時,征免性質欄填報﹛整車征稅﹛,成交方式欄填報﹛CIF﹛;企業向海關申報不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時,征免性質欄填報﹛零部件征稅﹛,成交方式欄填報﹛CIF﹛﹛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构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予以處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汽車生產企業申報﹛道路机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備案時,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如實申報進口零部件构成整車特征的,或者采用分散進口方式進口的零部件构成整車特征,進口前未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由發展改革委暫停有關車型的﹛道路机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待汽車生產企業糾正后,再予以恢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總成(系統)界定表

附件2

汽車總成(系統)所屬零部件界定范圍

﹛﹛本總成(系統)所屬零部件范圍界定主要用于汽車整車特征認定的總成和系統,總成(系統)所屬零部件范圍界定的原則:一﹛功能的完整性;二﹛裝配階段划分明确﹛同時參照標准QC/T265-2004﹛汽車產品零部件編號規則﹛﹛QC/T514-1999﹛轎車車身名詞術語﹛﹛GB/T4780-2000﹛汽車車身術語﹛﹛GB/T5727-1985﹛汽車液力變速器術語及定義﹛﹛GB/T5333-1985﹛汽車驅動橋術語及定義﹛﹛GB5620.2-1985﹛汽車和挂車制動名詞術語及其定義﹛﹛GB/T5179-1985﹛汽車轉向系術語和定義﹛﹛

﹛﹛車身(駕駛室):油漆工藝前的車身本体(白車身),不包括車身附件及裝飾件﹛主要由車身結构件及覆蓋件(非承載式車身)焊接組成﹛

﹛﹛M1類包括前圍﹛側圍﹛后圍﹛頂蓋﹛車身地板﹛翼子板﹛車門﹛發動机罩蓋﹛行李箱蓋(或背門總成)等﹛

﹛﹛M1以外的其它類包括前圍﹛側圍﹛后圍﹛頂蓋﹛車身地板﹛地板蓋板(金屬件)﹛頂蓋通風窗﹛翼子板﹛車門﹛發動机罩蓋﹛車身骨架(非承載式車身)等﹛

﹛﹛發動机總成:

﹛﹛包括气缸体﹛气缸蓋﹛正時齒輪室﹛气門罩﹛曲軸﹛飛輪﹛連杆﹛活塞﹛軸瓦﹛凸輪軸﹛正時机构﹛進排气門﹛驅動机构﹛進排气歧管﹛點火系統﹛水泵﹛潤滑油泵﹛机油濾清器﹛曲軸箱通風裝置﹛燃油泵﹛EFI裝置(含ECU﹛節流閥体﹛噴油器﹛傳感器)﹛增壓器﹛起動机﹛發電机﹛燃油管路﹛燃油濾清器﹛傳感器及報警裝置等;

﹛﹛柴油發動机還包括高壓油泵﹛中冷器等﹛

﹛﹛不含散熱器﹛風扇﹛空气濾清器﹛消聲器﹛風扇离合器﹛排放污染物控制裝置(微粒捕集器﹛三元催化器等)﹛

﹛﹛變速器總成:

﹛﹛自動變速器包括殼体﹛齒輪机构(或磨擦輪与鋼帶)﹛軸類﹛軸承﹛換檔机构組件﹛液力變矩器﹛自動變速器控制模塊(ECU)﹛油泵﹛液力控制盒﹛傳感器﹛分動器等﹛

手動變速器包括殼体﹛齒輪﹛同步器﹛軸類﹛軸承﹛換檔机构組件﹛傳感器﹛离合器﹛分動器等﹛

不含遠程操縱机构﹛

﹛﹛驅動橋總成:

﹛﹛包括主減速器﹛差速器﹛橋殼﹛半軸(含等速万向節)﹛轉向節﹛擺臂﹛輪轂﹛軸承﹛懸架彈簧﹛減震器等﹛

﹛﹛非驅動橋總成:

﹛﹛包括車軸(拖臂總成)﹛輪轂﹛軸承﹛懸架彈簧﹛減震器等﹛

﹛﹛車架總成:

﹛﹛包括縱梁(或承載式車身的前副車架及發動机托架)﹛橫梁(或承載式車身的后副車架)等﹛

﹛﹛制動系統:

﹛﹛包括制動踏板﹛回位彈簧﹛制動主缸﹛輪缸﹛助力器﹛制動器﹛ABS系統(ECU﹛閥体﹛傳感器)﹛制動管路﹛儲液罐﹛緩速器﹛制動力調節裝置﹛行車制動踏板裝置﹛駐車制動操縱裝置﹛三通路控制閥﹛傳感器﹛報警裝置等﹛

﹛﹛气壓制動系統還包括制動气室﹛制動蹄促動器﹛空壓机﹛儲气筒﹛濾清器﹛气制動閥﹛雙止回閥﹛繼動閥﹛快放閥等﹛

﹛﹛轉向系統:

﹛﹛包括轉向盤(含安全气囊)﹛轉向管柱﹛轉向柱支架﹛轉向軸﹛万向節﹛轉向器﹛轉向器支架﹛轉向搖臂﹛轉向拉杆﹛轉向節臂﹛梯形机构等﹛

﹛﹛助力轉向還包括轉向控制閥﹛轉向動力缸﹛轉向油泵﹛轉向動力油罐﹛轉向電机及控制模塊等﹛

﹛﹛分動器總成:

﹛﹛包括殼体﹛軸類﹛軸承﹛齒輪(或鏈條)﹛接合器﹛換檔机构組件﹛電控裝置等﹛

﹛﹛說明:

﹛﹛

﹛﹛1.由于各總成結构的多樣性,上述的界定范圍并不是唯一的,不同的結构將主要依据其零部件的功能來判定﹛

﹛﹛2.對于有一种以上功能的部件,將以其最主要的功能划分到所屬的總成﹛

﹛﹛3.對于构成總成(除車身總成﹛車架總成)﹛分總成完整性的連接件(如管線﹛螺栓﹛螺母﹛螺釘﹛卡箍﹛粘接劑等)﹛密封件和固定件等包含在總成內﹛

﹛﹛4.各總成不包括与其加工﹛裝配過程無關的燃油﹛潤滑油﹛潤滑脂﹛冷卻液﹛制動液﹛動力油等﹛

附件3

備案車型零部件采購清單

*上篇文章: 构成整車特征的汽車零部件進口管理出新規
*下篇文章: 菲律賓調升進口產品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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