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我國人民居住環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涂料是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編碼為3208項下和3209項下的商品(具体商品名稱及編碼見附件1)﹛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涂料的檢驗監管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口岸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机构)負責對進口涂料實施檢驗﹛
﹛﹛第四條﹛國家對進口涂料實行登記備案和專項檢測制度﹛
﹛﹛第五條﹛國家質檢總局指定涂料專項檢測實驗室(以下簡稱專項檢測實驗室)和進口涂料備案机构(以下簡稱備案机构)﹛
專項檢測實驗室根据技術法規的要求,負責進口涂料的強制性控制項目的專項檢測工作,出具進口涂料專項檢測報告﹛
備案机构負責受理進口涂料備案申請,确認專項檢測結果等事宜﹛
第二章 ﹛登記備案
﹛﹛第六條﹛進口涂料的生產商﹛進口商或者進口代理商(以下稱備案申請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備案机构申請進口涂料備案﹛
﹛﹛第七條﹛備案申請應當在涂料進口至少2個月前向備案机构提出,同時備案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進口涂料備案申請表﹛(附件2);
﹛﹛(二)備案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复印件(加蓋印章),需分裝的進口涂料的分裝厂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复印件(加蓋印章);
﹛﹛(三)進口涂料生產商對其產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聲明;
﹛﹛(四)關于進口涂料產品的基本組成成份﹛品牌﹛型號﹛產地﹛外觀﹛標簽及標記﹛分裝厂商和地點﹛分裝產品標簽等有關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備案机构接到備案申請后,對備案申請人的資格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申請人簽發﹛進口涂料備案申請受理情況通知書﹛(附件3)﹛
﹛﹛第九條﹛備案申請人收到﹛進口涂料備案申請受理情況通知書﹛后,受理申請的,由備案申請人將被檢樣品送指定的專項檢測實驗室,備案申請人提供的樣品應當与實際進口涂料一致,樣品數量應當滿足專項檢測和留樣需要;未受理申請的,可按照﹛進口涂料備案申請受理情況通知書﹛的要求進行補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條﹛專項檢測實驗室應當在接到樣品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樣品的專項檢測及進口涂料專項檢測報告,并將報告提交備案机构(報告包含內容見附件4)﹛
﹛﹛第十一條﹛備案机构應當在收到進口涂料專項檢測報告3個工作日內,根据有關規定及專項檢測報告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簽發﹛進口涂料備案書﹛(附件5);經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備案申請人﹛
﹛﹛第十二條﹛﹛進口涂料備案書﹛有效期為2年﹛當有重大事項發生,可能影響涂料性能時,應當對進口涂料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備案机构吊銷﹛進口涂料備案書﹛,并且在半年內停止其備案申請資格:
﹛﹛(一)涂改﹛偽造﹛進口涂料備案書﹛;
﹛﹛(二)經檢驗檢疫机构檢驗,累計兩次發現報檢商品与備案商品嚴重不符;
﹛﹛(三)經檢驗檢疫机构抽查檢驗,累計3次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備案机构定期將備案情況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通過网站公開媒体公布進口涂料備案机构﹛專項檢測實驗室﹛已備案涂料等信息﹛
第三章 ﹛進口檢驗
﹛﹛第十五條﹛已經備案的涂料,在進口報檢時除按照規定提交相關單証外,應當同時提交﹛進口涂料備案書﹛﹛
﹛﹛檢驗檢疫机构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檢驗:
(一)核查﹛進口涂料備案書﹛的符合性﹛核查內容包括品名﹛品牌﹛型號﹛生產厂商﹛產地﹛標簽等﹛
(二)專項檢測項目的抽查﹛同一品牌涂料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進口批次的10%,每個批次抽查不少于進口規格型號种類的10%,所抽取樣品送專項檢測實驗室進行專項檢測﹛
﹛﹛第十六條﹛對未經備案的進口涂料,檢驗檢疫机构接受報檢后,按照有關規定抽取樣品,并由報檢人將樣品送專項檢測實驗室檢測,檢驗檢疫机构根据專項檢測報告進行符合性核查﹛
﹛﹛第十七條﹛按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檢驗合格的進口涂料,檢驗檢疫机构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証明﹛
﹛﹛第十八條﹛按照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涂料,檢驗檢疫机构出具檢驗檢疫証書,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對專項檢測不合格的進口涂料,收貨人須將其退運出境或者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