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領簽發工作,實現發証業務的標准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証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証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証机构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發証工作,許可証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証局及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為﹛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發証机构,在許可証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証工作﹛
﹛﹛第三條﹛許可証局負責簽發在京的中央管理企業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各地方發証机构負責簽發本地區經營者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
﹛﹛出口經營者在出口﹛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所規定的貨物前,應到指定的發証机构辦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
﹛﹛﹛﹛﹛﹛﹛﹛﹛﹛﹛第二章﹛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受理
﹛﹛第四條﹛各發証机构應嚴格按照商務部發布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暫行辦法﹛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目錄﹛受理﹛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領簽發事宜﹛
﹛﹛第五條﹛﹛出口經營者可通過書面或网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
﹛﹛第六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書面申請
﹛﹛出口經營者書面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時,應向發証机构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加蓋申請單位行政公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一式二聯,第一聯為發証机构留存聯,第二聯為取証憑証聯,其背書內容為"對外經營者保証"﹛﹛申請表可到發証机构領取,也可從商務部許可証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主頁面"相關業務"欄中"相關表格及軟件下載"處下載打印,該种申請表一式三頁,第一頁為發証机构留存聯,第二頁為取証憑証聯,第三頁為"對外經營者保証"聯﹛
﹛﹛二﹛有效的貨物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三﹛首次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出口經營者,除上述材料外,還應向發証机构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營業執照;
﹛﹛(二)加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証書﹛;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三)企業年檢或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証明材料(新設企業除外);
﹛﹛上述材料在備案后如發生變化,出口經營者須及時向發証机构提供變更后的文件材料﹛
﹛﹛出口經營者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証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如果發証机构發現上述材料有誤或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出口經營者做出修改或補充﹛
﹛﹛第七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网上申請
﹛﹛一﹛出口經營者网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前,應到發証机构辦理用于身份認証的電子鑰匙﹛
﹛﹛二﹛出口經營者网上申請﹛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時,應登錄許可証局网站,點擊网上企業申領鏈接,進入許可証网上申領平台,點擊"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領系統",根据出口合同內容,按要求如實地在線逐項填寫﹛保存﹛上報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請表電子數据﹛
﹛﹛三﹛出口經營者可以對申請表電子數据進行修改﹛撤銷﹛刪除等操作﹛如需對已上報的申請表內容進行更改,應在申請被審核通過(生成許可証)之前通知發証机构,發証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即將申請表退回,出口經營者可在線修改申請表后重新上報﹛
﹛﹛四﹛出口經營者上報申請表后,可登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聯网申領系統,查詢發証机构网上審核的結果及相應的許可証號﹛
﹛﹛﹛﹛﹛﹛﹛﹛﹛﹛﹛第三章﹛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審核
﹛﹛第八條﹛發証机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上网操作規程,使用本人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簽發管理系統,及時審核出口經營者网上提交的申請﹛
﹛﹛第九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書面申請的審核
﹛﹛按照本規范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發証机构經辦人應在申請表第一聯注明簽發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經辦人應及時一次性告知出口經營者不予受理的理由;若申領材料存在文字性或技術性等可當場更正的錯誤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領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网上申請的審核
﹛﹛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申請,發証机构經辦人點擊"予以通過";對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申請,須在"審核意見"一欄詳細注明理由后,點擊"不予通過"﹛
﹛﹛﹛﹛﹛﹛﹛﹛﹛﹛﹛第四章﹛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簽發
﹛﹛第十一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的簽發實行一級審核制﹛
﹛﹛第十二條﹛各發証机构對內容正确且形式完備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書面申請,應在3個工作日內簽發﹛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對网上申請,應在自网上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簽發﹛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簽發的,應及時向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凡通過書面申請的,出口經營者憑背書內容簽字蓋章的申請表第二聯(网上下載的申請表,還須憑出口經營者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証"聯)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
﹛﹛通過网上申請的,出口經營者須憑在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領系統中打印的申請表(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和簽字蓋章的"對外經營者保証"聯以及貨物出口合同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第一次領取証書的還須提供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發証机构經辦人對出口經營者提交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申請表及文件材料与許可証証面內容复核無誤后,發放加蓋許可証專用章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
﹛﹛出口經營者領取﹛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時,須与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領証登記表上的許可証號﹛份數﹛商品編碼等內容核對無誤后,注明領取日期并簽名﹛
﹛﹛第十五條﹛發証机构對出口經營者在"對外經營者保証"聯沒有簽字蓋章的,可以拒發許可証﹛
﹛﹛﹛﹛﹛﹛﹛第五章﹛紡織品自動出口許可証的更改﹛退証与遺失的處理
﹛﹛第十六條﹛發証机构審核通過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申請不能再更改,如有變更事項,須先領取該証,再辦理撤換証手續﹛
﹛﹛第十七條﹛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如需更改,一律重新辦理,舊証同時撤銷﹛
﹛﹛第十八條﹛出口經營者已領取的﹛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如未使用或已失效,應交回原發証机构做刪証處理﹛
﹛﹛第十九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如有遺失,出口經營者應立即向原發証机构和﹛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証面注明的報關口岸書面報告挂失,原發証机构收到挂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補發新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實行"一批一証"和"一証一關"制,"一批一証"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一証一關"指﹛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
﹛﹛第二十一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
﹛﹛第二十二條﹛﹛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有效期為三個月,在公歷年度內有效﹛
﹛﹛﹛紡織品出口自動許可証﹛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由許可証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