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3年1月1日起,俄聯邦對可能對消費都造成損害的商品加強了質量監督﹛規定對儿童用品﹛食品﹛与食品和飲料有接触的商品﹛日化用品﹛香料﹛家用電器﹛有毒化工原料﹛居民使用的礦物肥料等130种進口商品必須接受安全質量檢查﹛1993年6月24日,接受商品質量檢查的商品又增加到143种,歸為80類(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規定須出示安全証書的進口商品目錄,詳見附錄5)﹛ 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在1992年12月12日發布的612號命令和1993年6月24日發布的257號命令,規定外國進口商品應与俄聯邦國家標准化委員會規定的安全要求相适應,并有相應的証明文件﹛進口口交易雙方應在合同和協議中事先對此做出說明﹛ 進口商品的安全性可以通過兩种方法証實:
第一,在簽約和供貨之前,由俄聯邦授權机构對提供的商品進行檢驗并提供証明;
第二,出口商提供在原生產國取得的商品質量合格証書,該証書應根据國際和地區通用的原則規定或雙方簽訂的協議在俄聯邦得到認可﹛文件應交俄聯邦許可証發放机构,經驗証后發出具有"合格証明書"的証明,憑此証明可辦理海關入境手續﹛
假如入境的商品,既無外國質量合格証,又無俄聯邦質量合格証,那么商品將被扣壓在邊境,此時,收貨人或出口商需向俄聯邦國家標准化委員會地方机构申請辦理該商品的質量合格認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