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統一的進口稅率 根据1993年3月15日公布的第340號總統令和平共處993年3月20日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第92號命令,自1993年4月1日起俄聯邦實行新的進口關稅,其主要內容如下:
--自4月1日起,輸入俄聯邦關境的商品一律按新的稅則征收進口關稅﹛
--新稅則規定,從不同國家進口商品稅率也不相同:從与俄聯邦簽有最惠國待遇協定的國家進口商品使用基礎稅率,基礎稅率為商品价值的5%-150%;從未与俄聯邦簽有最惠國待遇協定的國家進口商品加倍征收進口稅;從發展中國家進口減半計証進口稅;從最不發達國家進口商品免征進口稅﹛
--自然人可免稅帶入境內价值5000美元的商品,超出部分按基礎稅率計征進口稅(价值5000美元以上的小汽車除外)
--除与俄聯邦簽有海關聯盟的7個獨聯体國家外,從其它獨聯体國家和原蘇聯其他國家進口商品一律按統
一進口稅率計征進口稅﹛
開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1993年1月30日第49號指令規定,從2月1日起對某些進口商品開征增值稅,對一些特定商品要加征消費稅﹛加征消費稅的商品有酒類﹛香煙﹛汽車﹛珠寶﹛裘皮服裝等,稅率為商品海關估价的10%-90%,增值稅是在商品海關估价﹛進口關稅和消費稅總額基礎上計証的﹛具体征稅辦法又分下列三种情況:
--對既征進口稅,又征消費稅的商品,其增值稅額應為(海關估价+進口稅額+消費稅額)﹛增值稅率(20%);
--對征收進口稅,不征消費稅的商品,其增值稅額應為(商品海關估价+進口稅額)﹛增值稅率(20%)
--對其他商品征收增值稅額為商品海關估价﹛增值稅率﹛
食品和食品原料﹛藥品﹛醫療設備﹛儿童用品﹛某些技術設備,外國駐俄聯邦代表机构的物品,人道主義援助商品等進口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