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俄聯邦﹛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和1992年7月22日俄聯邦政府第508號決議,國家海關委員會于1992年12月12日發布的第612號命令,自199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進口必須出具安全檢驗証書,這些商品包括儿童用品﹛食品﹛与食品相關的商品﹛日用化學品﹛化妝香料﹛家用電器﹛農藥﹛化肥﹛石油產品﹛運輸工具狩獵及体育用槍支﹛家具等﹛ 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必須符合俄聯邦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准并具有相應的安全証書;出口商在國外辦理為俄方認可的檢驗証書,俄方專門机构檢查后出具有証書的証明,此証明書就是該商品可通關放行的依据﹛ 履行1993年1月1日以前所簽署上述需出示安全証書的商品進口合同,其進口商品在職1993年7月1日前免証入關;7月1日以后,按新規定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