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5日俄聯邦政府第856號決議和1992年12月3日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第577號命令規定了按進口商品估价征收進口稅及俄聯邦法律規定的其它稅賦﹛上述決議和命令的主要內容如下:
1.應征稅進口商品申報人有權和有義務向海關机构提供确切可靠的文件証明其申報的商品海關估价水平﹛
2.目前俄聯邦海關主要依据進口商品合同价格來确定該商品海關估价,這其中包括運費﹛保險費等費用開支﹛
3.從1993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進口商品海關估价辦法,但目前僅限于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第577號命令附件2中所列商品:魚及其制品﹛魚罐頭﹛蝦類﹛巧克力﹛含酒精飲料及酒精﹛香煙﹛小轎車及其它載人交通工具的輪胎﹛皮革及裘皮服裝﹛地毯﹛首飾﹛餐具﹛水晶制品﹛瓷器古玩等﹛
4.對其它進口商品一般不再進行海關估价,但當其申報海關价值与實際价格水平相差30%以上時,海關有權對其進行海關估价﹛
5.根据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頒布的命令,將創造必要條件逐步做到對所有應征進口關稅的商品普遍實行海關估价的辦法﹛
商品安全檢驗制度
根据俄聯邦﹛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和1992年7月22日俄聯邦政府第508號決議,國家海關委員會于1992年12月12日發布的第612號命令,自1993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進口必須出具安全檢驗証書,這些商品包括儿童用品﹛食品﹛与食品相關的商品﹛日用化學品﹛化妝香料﹛家用電器﹛農藥﹛化肥﹛石油產品﹛運輸工具狩獵及体育用槍支﹛家具等﹛
從國外進口的商品必須符合俄聯邦國家規定的安全標准并具有相應的安全証書;出口商在國外辦理為俄方認可的檢驗証書,俄方專門机构檢查后出具有証書的証明,此証明書就是該商品可通關放行的依据﹛
履行1993年1月1日以前所簽署上述需出示安全証書的商品進口合同,其進口商品在職1993年7月1日前免証入關;7月1日以后,按新規定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