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調整出口稅率,限制易貨出口
現行的能源﹛原材料等出口關稅率一般為該商品國際市場价格的10%-30%﹛隨著國內市場的物价上漲,為保証出口,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于1992年12月11日發布合令,決定從1993年1月1日起調低某些商品出口關稅﹛与1992年下半年相比,出口應稅商品有所減少,多數商品出口稅率有所降低﹛但易貨合同項下的商品出口關稅逐步提高,1992年上半年易貨出口在基礎稅率上加征15%,下半年改為30%,從1993年1月1日起進一步提高到50%,即比現匯貿易加征50%的出口關稅﹛
1993年10月30日俄聯邦政府決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實行新的出口稅則﹛新稅則壓縮了應稅商品的种類,從原來的52大類商品減為29類商品,除石油﹛鎳礦石﹛鉛礦石﹛鋅礦石等少數原料性商品出口稅率有較大增加外,大部分商品,特別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出口稅率大幅度下浮,煤炭﹛建筑材料﹛大部分黑色金屬及其制品出口免征出口稅﹛
(二) 做好出口退稅工作
根据俄聯邦國家海關委員會1993年1月30日第49號命令,出口企業可免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由其它公司或企業代理出口時,經海關机构确認后,應由稅務部門將該 商品生產厂家已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款退還給生產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