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公告
2005年第4號
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在國際間傳播蔓延,2002年3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公布了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准第15號﹛國際貿易中的木質包裝材料管理准則﹛,要求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在出境前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專用標識﹛目前,歐盟﹛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已采納該標准并將于2005年3月1日陸續開始實施,將來會有更多的國家采用該國際標准﹛對于不符合國際標准的木質包裝,進口國家或地區將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處理﹛銷毀﹛拒絕入境等措施﹛為使我國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進口國家或地區的檢疫規定,避免經濟損失,現將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
二﹛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加施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標識要求及監管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不符合規定的,不准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海關及商務﹛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工作,提高服務意識,幫助出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避免因木質包裝不符合國外要求而造成經濟損失﹛
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