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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廢止原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規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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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公告

2005年第4號

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隨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在國際間傳播蔓延,2002年3月,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組織(IPPC)公布了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准第15號﹛國際貿易中的木質包裝材料管理准則﹛,要求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在出境前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專用標識﹛目前,歐盟﹛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已采納該標准并將于2005年3月1日陸續開始實施,將來會有更多的國家采用該國際標准﹛對于不符合國際標准的木質包裝,進口國家或地區將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處理﹛銷毀﹛拒絕入境等措施﹛為使我國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進口國家或地區的檢疫規定,避免經濟損失,現將出境貨物木質包裝的有關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木質包裝是指用于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木質材料,如木板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以下除外:

經人工合成或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包裝用木質材料,如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等﹛

薄板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質材料﹛

二﹛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應按規定的檢疫除害處理方法進行處理,并加施專用標識﹛除害處理方法﹛標識要求及監管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通知﹛

三﹛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不符合規定的,不准出境﹛

四﹛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海關及商務﹛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宣傳工作,提高服務意識,幫助出口企業做好相關工作,避免因木質包裝不符合國外要求而造成經濟損失﹛

五﹛本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上篇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5年 第1號
*下篇文章: 哈薩克斯坦對部分糖果產品實施臨時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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