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三章 申請与審批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准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准﹛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五條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証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章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机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証﹛,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机构及工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審驗合格﹛
第三章 申請与審批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提出局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机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証﹛,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經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証﹛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審核,符合本規定基本條件的,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証﹛和﹛道路運輸營運証﹛,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
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注意事項;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証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証,并在托運單備注欄內注明;
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种,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
1﹛根据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机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吨,均應于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划,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
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触的貨物嚴禁混裝;
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
5﹛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挂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
第十四條 全挂汽車列車﹛拖拉机﹛三輪机動車﹛非机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准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机易燃物品;自卸車輛不准裝運二級固体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 餅﹛粗 ﹛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 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証和票据,并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六條 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面發展﹛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划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審查批准,在技術合格証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章﹛,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
第十九條 運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据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机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以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應及時赶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并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机關,并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机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机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政管理机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証﹛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二十五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机關在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章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