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盤人不同意發盤中的交易條件而提出修改或變更的意見,稱為還盤(CounterOffer)﹛在法律上叫反要約﹛ 還盤實際上是受盤人以發盤人的地位發出的一個新盤﹛原發盤人成為新盤的受盤人﹛
還盤又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發盤因對方還盤而失效,原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還盤可以在雙方之間反复進行,還盤的內容通常僅陳述需變更或增添的條件,對雙方同意的交易條件毋需重复﹛
所謂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對方的發盤或還盤后,以聲明或行為向對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將接受稱作承諾﹛接受和發盤一樣,既屬于商業行為,也屬于法律行為﹛對有關接受,問題在[公約]中也作了較明确的規定﹛
根据[公約]的解釋,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a.接受必須是由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這一條件与發盤的第一個條件是相呼應的﹛發盤必須向特定的人發出,即表示發盤人愿意按發盤的條件与受盤人訂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這些條件与任何人訂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盤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盤人表示接受,要采取聲明的方式即以口頭或書面的聲明向發盤人明确表示出來﹛另外,還可以用行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內容要与發盤的內容相符就是說,接受應是無條件的﹛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种情況,受盤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而屬于還盤﹛
D.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它約束發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導致受盤的的接受通知有時晚于發盤人規定的有效期送達,這在法律上稱為"遲到的接受"﹛對于這种遲到的接受,發盤人不受其約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公約]第21條規定過期的接受在下列兩种情況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將此种意思通知受盤人﹛
B.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在傳遞正常的情況下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那么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受盤人,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