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發盤也稱報盤﹛發价﹛報价﹛法律上稱之為"要約"﹛發盤可以是應對方詢盤的要求發出,也可以是在沒有詢盤的情況下,直接向對方發出﹛發盤一般是由賣方發出的,但也可以由買方發出,業務稱其為"遞盤"
(1)發盤的定義及具備的條件
根据﹛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后面簡稱公約)第14:"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隨約束的意旨,即构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价格或規定如何确定數量和价格,即為十分确定"﹛對于這個宣言,可以看出一個發盤的构成必須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a﹛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寫人提出:發盤必須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指定多個﹛不指定受盤人的發盤,僅應視為發盤的邀請,或稱邀請做出發盤﹛
B﹛表明訂立合同的意思:發盤必須表明嚴肅的訂約意思,即發盤應該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將按發盤條件承擔与受盤人訂立合同的法律責任﹛這种意思可以用"發盤"遞盤等術語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類似上述術語和語句,而按照當時談判情形,或當事人之間以往的業務交往情況或雙方已經确立的習慣做法來确定﹛
C﹛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确定:發盤內容的确定性体現在發盤中的列的條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終局的﹛
D﹛送達受盤人﹛發盤于送達受盤人時生效﹛
上述四個條件,是﹛公約﹛對發盤的基本要求,也可稱為构成發盤的四個要素﹛
(2)發盤的撤回和撤銷
﹛公約﹛第15條對發盤生效時間作了明确規定:"發盤在送達受盤人時生效"﹛那么,發盤在未被送達受盤人之前,如發盤人改變主意,或情況發生變化,這就必然會產生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問題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銷"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消是指發盤已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方式解除發盤的效力﹛
﹛公約﹛第15條第2款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根据﹛公約﹛的規定,發盤可以撤銷,其條件是:發盤人撤銷的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達到受盤人﹛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能再撤銷:
a﹛發盤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這一款規定了不可撤銷的兩种情況:一﹛是發盤人規定了有效期,即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如果沒有規定有效期,但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不可撤銷,如在發盤中使用了"不可撤銷"字樣,那么在合理時間內也不能撤銷﹛
二﹛是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動﹛
關于發盤失效問題,[公約]第17條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這就是說,當受盤人不接受發盤的內容,并將拒絕的通知送到發盤人手中時,原發盤就失去效力,發盤人不再受其約束﹛
此外,在貿易實務中還有以下三种情況造成發盤的失效:
a.發盤人在受盤人接受之前撤銷該發盤﹛
B.發盤中規定的有效期屆滿﹛
C.其它方面的問題造成發盤失效﹛這包括政府發布禁令或限制措施造成發盤失效﹛另外還包括發盤人死亡﹛法人破產等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