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制度:优點是它能夠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調解也是目前我國法院運用的最多的一种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亦稱訴訟調解,它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法院調解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濟价值﹛我國的法院調解制度是采取調審結合的模式,即調解和審判可以動態轉換﹛交互運行,法官可以隨時主動地決定進入調解程序,且由同一審判人員兼作調解人和裁決者﹛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簽收前可以反悔﹛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气的目的﹛調解的局限性表現在,如果不是通過法院或者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那么調解是不具有司法強制力的﹛二﹛仲裁制度:是指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做出裁決,并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种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与和解﹛調解﹛訴訟并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愿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范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宋律師認為仲裁制度的优點在于程序簡便,只需要一次裁決就生效;証据要求不那么刻板,比如,如果有合理的邏輯鏈來做解釋的話,那么复印件也可以成為証据,這在訴訟程序中是不允許的;仲裁員的构成特點是學者型,討論問題比較透徹,仲裁的气氛相對比較寬松;仲裁最明顯的优勢還在于在涉外仲裁中,仲裁裁決在所有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中普遍适用﹛仲裁的缺點是程序性不是很強,還有就是費用較高﹛
三﹛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机關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与人的參与下,以事實為根据,以法律為准繩,辦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進行的一种活動﹛訴訟的优點是程序性強,判決效力有司法手段保障﹛缺點是判決書效力有區域性,如果涉及到涉外,判決書在別國無效,在這點上不如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