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決的期限﹛
普通程序中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為組庭后九個月內(涉外案件)或六個月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中仲裁庭應在開庭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在沒有開庭情況下,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90天內作出裁決﹛仲裁庭要求并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批准,裁決期限可以延長﹛
二﹛裁決种類
裁決書可以分為中間裁決﹛部分裁決和最終裁決﹛
仲裁庭認為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并經仲裁庭同意時,可以在仲裁審理中就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中間裁決不是終局的﹛
仲裁庭也可視情況決定或經當事人同意,對部分已經查清的事實和部分仲裁請求作出部分裁決﹛部分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庭對案件審理結束后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
三﹛裁決的內容
仲裁庭的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裁決應包含以下內容:
(1)仲裁請求;
(2)爭議事實(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的可以不寫);
(3)裁決理由(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裁決及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4)裁決結果;
(5)仲裁費用的負擔;
(6)裁決日期及裁決作出地;
(7)仲裁員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8)仲裁委員會的印章﹛
四﹛裁決的效力
作出仲裁裁決書的日期,即為仲裁裁決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裁決的修改与補充
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后,如果發現裁決書中有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可以在其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天內自行以書面形式作出更正﹛
當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請求仲裁庭就裁決書中漏裁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該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仲裁庭也可以在發出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
對裁決的書面更正及補充裁決均构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